2011最新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大全(第三部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7 07:46
2011最新公事员考试法令常识大全(第三部分)
三、惩罚1.惩罚裁量惩罚裁量是刑事审判活动的一个根本环节,指人民法院依法对违法分子裁量应当判处的惩罚的活动。详细来说,便是人民法院依据违法的现实、违法性质、违法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决议对违法分子是否判处惩罚,判处何种惩罚、刑度或所判处惩罚是否当即实行的刑事审判活动。惩罚裁量的一般原则是:以违法现实为依据,以刑事法令为绳尺。2.累犯累犯是指被判处必定惩罚的违法人,在惩罚实行结束或许被赦宥今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必定之罪的违法人。我国刑法将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构成累犯的条件是:(1)前罪与后罪有必要都是成心违法,差错违法不构成累犯;(2)前罪与后罪都有必要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惩罚的违法;(3)后罪有必要发作在前罪的惩罚实行结束或许赦宥后5年以内。特别累犯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分子在惩罚实行结束或许赦宥后,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对累犯应当从重处分。
四、几种常见的违法(一)贪污罪贪污罪的根本特征:(1)危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和公共资产的全部权。(2)贪污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并吞、盗取、骗得或许以其他手法不合法占有公共资产的行为。所谓“运用职务上的便当”是指运用经手、办理或许主管公共资产等职权的便当条件;不合法占有公共资产的办法是并吞、盗取或骗得等。(3)贪污罪的主体是特别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4)片面方面是直接成心,并具有不合法占有公共资产的意图。不合法占有公共资产的意图,是指行为人运用职务不合法操控公共资产后,期望终究搬运全部权的意图。(二)纳贿罪纳贿罪的根本特征:(1)纳贿罪侵略的客体,是公事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以及国家机关正常办理活动和名誉。(2)客观方面表现为下列行为:①运用职务上的便当讨取别人资产的。②不合法收受别人资产为别人获取利益。③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交游中,违背国家规则,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全部的,以纳贿论处。④国家工作人员运用自己职权或许位置构成的便当条件,经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获取不正当利益,讨取请托人资产或许收受请托人资产的,以纳贿论处。(3)纳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刑法规则,单位能够作为纳贿罪的违法主体。(4)纳贿罪的片面方面表现为直接成心。纳贿成心包含:不合法讨取别人资产的成心和收受别人资产为别人获取利益,即权钱交易的成心。(三)严重职责事故罪严重职责事故罪的特征:(1)客体特征。危害的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严重公私产业的安全。(2)客观方面特征。表现为不服从在出产经营过程中的办理,违背规章准则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此发作严重伤亡事故,构成严重结果的行为。(3)主体特征。主体为特别主体,仅限于工矿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出产并对安全出产负有直接职责的工人、科技人员和出产指挥者,其别人员不能作为该罪的主体。(4)片面方面特征。片面上表现为差错,既有过于自信的差错又有疏忽大意的差错,即对违章行为和严重结果之间的必然联系,或许轻信能够防止,或许因疏忽大意未能预见。(四)私运罪私运罪的首要特征如下:(1)侵略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控制,即国家对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货品、物品的监督办理;对进出境货品、物品施行征收关税的准则。(2)客观上表现为违背海关法和其他法规,躲避海关监督偷逃关税的行为。(3)违法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由到达职责年纪,具有职责能力的自然人构成,也能够由单位构成。(4)片面上出自成心,具有不合法牟利的意图。但法令只对私运淫秽物品罪要求以牟利或传达为意图,对其他私运违法行为并未要求特定意图。(五)成心损伤罪成心损伤罪的根本特征如下:(1)侵略的客体是别人身体健康权力。违法行为构成别人人体安排残缺或许器官功能障碍,危害了别人健康。(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不合法危害别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依据损伤行为的不同状况或许构成轻伤、重伤、致残、致死等不同程度的危害成果。损伤的程度只需到达“轻伤”才构成违法,细微损伤不构本钱罪。重伤、致残和致死作为罪刑加剧的情节予以考虑,不影响本罪建立。(3)主体为一般主体。依据刑法规则,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致人重伤或逝世的,应当负刑事职责。(4)在片面方面,有必要具有不合法危害别人身体健康的成心。假如差错致人损伤的,不构本钱罪。到达重伤程度的构成差错损伤罪。片面上是否具有损伤的成心是区别损伤致死罪与成心杀人罪的边界。(六)不合法拘禁罪不合法拘禁罪的根本特征如下:(1)侵略的客体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人身自在权力。(2)客观方面表现为用拘留、禁锢或许其他强制办法不合法掠夺别人人身自在的行为。(3)违法主体为一般主体,由到达刑事职责年纪具有刑事职责能力的自然人构成。(4)片面方面出自成心,违法动机通常是讨取债物、挟嫌报复、逼取口供、夸耀特权等。(七)抢劫罪抢劫罪的首要特征如下:(1)违法客体是杂乱客体,首要侵略公私资产的全部权,一起也侵略被害人的人身权力。作为违法目标的资产限于动产。(2)客观方面表现为运用暴力、钳制或其他办法强行劫取资产的行为。(3)违法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到达职责年纪、具有职责能力的人。依据刑法规则,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抢劫罪应当负刑事职责。(八)偷盗罪偷盗罪的首要特征如下:(1)违法客体是公私资产的全部权。违法目标是公私资产,包含有形资产,也包含电力、煤气等无形资产。(2)客体特征是隐秘盗取数额较大公私资产的行为。隐秘盗取,是指行为人运用自认为不被资产全部人、保管人、经手人发觉的办法占有资产。作为侵略产业违法,偷盗数额是确认偷盗的重要规范,只需偷盗数额较大或许屡次偷盗的才构成违法。(3)违法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到达刑事职责年纪具有刑事职责能力的自然人。(4)片面方面出自成心,具有不合法占有公私资产的意图。
行政法一、行政法概述行政法的根由(1)行政法的一般根由包含:宪法;法令;行政法规、当地性法规与自治法令、单行法令;部门规章和当地政府规章。(2)行政法的特别根由有:法令解说,包含最高权力机关的解说、国家司法机关的解说、中心国家行政机关的解说、当地国家权力机关的解说和行政机关的解说。世界公约与协议。二、行政法令关系主体国家行政机关是最首要的行政主体,但行政主体并不以行政机关为限,还包含依法令授权而取得行政权力的安排。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方法,是行政主体施行国家行政办理活动的资历及权能。行政职权的内容首要有:(1)行政立法权;(2)行政决议计划权;(3)行政决议权;(4)行政命令权;(5)行政实行权;(6)行政处分权;(7)行政强制权;(8)行政司法权。三、行政行为概述(一)行政行为的分类1.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这是以其适用与效能效果的目标的规模为规范所作的分类。2.笼统行政行为与详细行政行为这是以其目标是否特定为规范所作的分类。所谓笼统行政行为,是指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办理目标,拟定具有遍及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如拟定行政规章。所谓详细行政行为,是指在行政办理过程中,针对特定的人或事采纳详细措施的行为,其行为的内容和成果将直接影响某一个人或安排的权益。3.羁束行政行为与自在裁量行政行为这是以行政行为受法令规范拘谨的程度为规范所进行的分类。4.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恳求的行政行为这是以是否能够自动作出行政行为为规范所进行的分类。5.单独行政行为与两边行政行为这是以行政行为建立时参加意思表明的当事人的数目为规范所进行的分类。单独行政行为指依行政机关单独意思表明,无须征得相对方赞同即可建立的行政行为。两边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为完成公事意图,与相对方洽谈达到一起而建立的行政行为。6.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是否应当具有必定的法定方法为规范,行政行为可分为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7.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这是以行政行为是否以作为办法来表现为规范所进行的分类。8.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法令行为与行政司法行为这是以行政权效果的表现办法和施行行政行为所构成的法令关系为规范所作的区分。9.自为的行为、授权的行为和托付的行为这是以行政职权的来历为规范所作的分类。(二)行政行为的无效、吊销1.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及法令结果(1)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①行政行为具有特别严重的违法景象;②行政行为具有显着的违法景象;③行政行为的施行将导致违法;④不或许施行的行政行为;⑤行政主体受相对人钳制或诈骗作出的行政行为;⑥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显着逾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2)行政行为无效的法令结果:①行政相对方能够不受该行为拘谨,不实行该行为之确认的任何责任,而且对此种不实行不承当法令职责;②行政相对方能够在任何时候恳求有权国家机关宣告该行为无效;③有权机关能够在任何时候宣告相应行政行为无效;④行政行为被宣告无效后,行政主体经过该行为从行政相对方取得的全部均应回来相对人;所加予相对人的全部责任均应吊销;对相对人所构成的实践丢失,均应补偿。2.行政行为吊销的条件及法令结果(1)行政行为吊销的条件①行政行为合法要件残缺。合法的行政行为有必要具有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等要件。某行政行为只需残缺其间一个要件,该行政行为便是可被吊销的行政行为。②行政行为不恰当。所谓“不恰当”,是指相应行政行为具有不合理、不公正、不符合现行决议计划、不达时宜、不合乎有关仁慈风俗习惯等景象。(2)行政行为吊销的法令结果①行政行为自被吊销之日起失掉法令效能,吊销的效能可一向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②行政行为假如被吊销,由此构成相对方的实践丢失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补偿。③假如行政行为的吊销是因行政相对方的差错,或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一起差错所引起的,行政行为吊销后,行政主体经过相应行为已给予相对方的权益均要回收,行政相对方因行政行为吊销而遭受的丢失,均由其自身担任;国家或社会公众因已吊销的行政行为所遭到的丢失,应由行政相对方依其差错程度予以恰当补偿;行政主体或其工作人员对导致行政行为吊销的自身差错则应承当内部行政法令职责。
2011最新公事员考试法令常识大全(榜首部分)
2011最新公事员考试法令常识大全(第二部分)
2011最新公事员考试法令常识大全(第四部分)
三、惩罚1.惩罚裁量惩罚裁量是刑事审判活动的一个根本环节,指人民法院依法对违法分子裁量应当判处的惩罚的活动。详细来说,便是人民法院依据违法的现实、违法性质、违法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决议对违法分子是否判处惩罚,判处何种惩罚、刑度或所判处惩罚是否当即实行的刑事审判活动。惩罚裁量的一般原则是:以违法现实为依据,以刑事法令为绳尺。2.累犯累犯是指被判处必定惩罚的违法人,在惩罚实行结束或许被赦宥今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必定之罪的违法人。我国刑法将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构成累犯的条件是:(1)前罪与后罪有必要都是成心违法,差错违法不构成累犯;(2)前罪与后罪都有必要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惩罚的违法;(3)后罪有必要发作在前罪的惩罚实行结束或许赦宥后5年以内。特别累犯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分子在惩罚实行结束或许赦宥后,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对累犯应当从重处分。
四、几种常见的违法(一)贪污罪贪污罪的根本特征:(1)危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和公共资产的全部权。(2)贪污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并吞、盗取、骗得或许以其他手法不合法占有公共资产的行为。所谓“运用职务上的便当”是指运用经手、办理或许主管公共资产等职权的便当条件;不合法占有公共资产的办法是并吞、盗取或骗得等。(3)贪污罪的主体是特别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4)片面方面是直接成心,并具有不合法占有公共资产的意图。不合法占有公共资产的意图,是指行为人运用职务不合法操控公共资产后,期望终究搬运全部权的意图。(二)纳贿罪纳贿罪的根本特征:(1)纳贿罪侵略的客体,是公事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以及国家机关正常办理活动和名誉。(2)客观方面表现为下列行为:①运用职务上的便当讨取别人资产的。②不合法收受别人资产为别人获取利益。③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交游中,违背国家规则,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全部的,以纳贿论处。④国家工作人员运用自己职权或许位置构成的便当条件,经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获取不正当利益,讨取请托人资产或许收受请托人资产的,以纳贿论处。(3)纳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刑法规则,单位能够作为纳贿罪的违法主体。(4)纳贿罪的片面方面表现为直接成心。纳贿成心包含:不合法讨取别人资产的成心和收受别人资产为别人获取利益,即权钱交易的成心。(三)严重职责事故罪严重职责事故罪的特征:(1)客体特征。危害的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严重公私产业的安全。(2)客观方面特征。表现为不服从在出产经营过程中的办理,违背规章准则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此发作严重伤亡事故,构成严重结果的行为。(3)主体特征。主体为特别主体,仅限于工矿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出产并对安全出产负有直接职责的工人、科技人员和出产指挥者,其别人员不能作为该罪的主体。(4)片面方面特征。片面上表现为差错,既有过于自信的差错又有疏忽大意的差错,即对违章行为和严重结果之间的必然联系,或许轻信能够防止,或许因疏忽大意未能预见。(四)私运罪私运罪的首要特征如下:(1)侵略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控制,即国家对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货品、物品的监督办理;对进出境货品、物品施行征收关税的准则。(2)客观上表现为违背海关法和其他法规,躲避海关监督偷逃关税的行为。(3)违法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由到达职责年纪,具有职责能力的自然人构成,也能够由单位构成。(4)片面上出自成心,具有不合法牟利的意图。但法令只对私运淫秽物品罪要求以牟利或传达为意图,对其他私运违法行为并未要求特定意图。(五)成心损伤罪成心损伤罪的根本特征如下:(1)侵略的客体是别人身体健康权力。违法行为构成别人人体安排残缺或许器官功能障碍,危害了别人健康。(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不合法危害别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依据损伤行为的不同状况或许构成轻伤、重伤、致残、致死等不同程度的危害成果。损伤的程度只需到达“轻伤”才构成违法,细微损伤不构本钱罪。重伤、致残和致死作为罪刑加剧的情节予以考虑,不影响本罪建立。(3)主体为一般主体。依据刑法规则,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致人重伤或逝世的,应当负刑事职责。(4)在片面方面,有必要具有不合法危害别人身体健康的成心。假如差错致人损伤的,不构本钱罪。到达重伤程度的构成差错损伤罪。片面上是否具有损伤的成心是区别损伤致死罪与成心杀人罪的边界。(六)不合法拘禁罪不合法拘禁罪的根本特征如下:(1)侵略的客体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人身自在权力。(2)客观方面表现为用拘留、禁锢或许其他强制办法不合法掠夺别人人身自在的行为。(3)违法主体为一般主体,由到达刑事职责年纪具有刑事职责能力的自然人构成。(4)片面方面出自成心,违法动机通常是讨取债物、挟嫌报复、逼取口供、夸耀特权等。(七)抢劫罪抢劫罪的首要特征如下:(1)违法客体是杂乱客体,首要侵略公私资产的全部权,一起也侵略被害人的人身权力。作为违法目标的资产限于动产。(2)客观方面表现为运用暴力、钳制或其他办法强行劫取资产的行为。(3)违法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到达职责年纪、具有职责能力的人。依据刑法规则,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抢劫罪应当负刑事职责。(八)偷盗罪偷盗罪的首要特征如下:(1)违法客体是公私资产的全部权。违法目标是公私资产,包含有形资产,也包含电力、煤气等无形资产。(2)客体特征是隐秘盗取数额较大公私资产的行为。隐秘盗取,是指行为人运用自认为不被资产全部人、保管人、经手人发觉的办法占有资产。作为侵略产业违法,偷盗数额是确认偷盗的重要规范,只需偷盗数额较大或许屡次偷盗的才构成违法。(3)违法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到达刑事职责年纪具有刑事职责能力的自然人。(4)片面方面出自成心,具有不合法占有公私资产的意图。
行政法一、行政法概述行政法的根由(1)行政法的一般根由包含:宪法;法令;行政法规、当地性法规与自治法令、单行法令;部门规章和当地政府规章。(2)行政法的特别根由有:法令解说,包含最高权力机关的解说、国家司法机关的解说、中心国家行政机关的解说、当地国家权力机关的解说和行政机关的解说。世界公约与协议。二、行政法令关系主体国家行政机关是最首要的行政主体,但行政主体并不以行政机关为限,还包含依法令授权而取得行政权力的安排。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方法,是行政主体施行国家行政办理活动的资历及权能。行政职权的内容首要有:(1)行政立法权;(2)行政决议计划权;(3)行政决议权;(4)行政命令权;(5)行政实行权;(6)行政处分权;(7)行政强制权;(8)行政司法权。三、行政行为概述(一)行政行为的分类1.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这是以其适用与效能效果的目标的规模为规范所作的分类。2.笼统行政行为与详细行政行为这是以其目标是否特定为规范所作的分类。所谓笼统行政行为,是指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办理目标,拟定具有遍及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如拟定行政规章。所谓详细行政行为,是指在行政办理过程中,针对特定的人或事采纳详细措施的行为,其行为的内容和成果将直接影响某一个人或安排的权益。3.羁束行政行为与自在裁量行政行为这是以行政行为受法令规范拘谨的程度为规范所进行的分类。4.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恳求的行政行为这是以是否能够自动作出行政行为为规范所进行的分类。5.单独行政行为与两边行政行为这是以行政行为建立时参加意思表明的当事人的数目为规范所进行的分类。单独行政行为指依行政机关单独意思表明,无须征得相对方赞同即可建立的行政行为。两边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为完成公事意图,与相对方洽谈达到一起而建立的行政行为。6.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是否应当具有必定的法定方法为规范,行政行为可分为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7.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这是以行政行为是否以作为办法来表现为规范所进行的分类。8.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法令行为与行政司法行为这是以行政权效果的表现办法和施行行政行为所构成的法令关系为规范所作的区分。9.自为的行为、授权的行为和托付的行为这是以行政职权的来历为规范所作的分类。(二)行政行为的无效、吊销1.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及法令结果(1)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①行政行为具有特别严重的违法景象;②行政行为具有显着的违法景象;③行政行为的施行将导致违法;④不或许施行的行政行为;⑤行政主体受相对人钳制或诈骗作出的行政行为;⑥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显着逾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2)行政行为无效的法令结果:①行政相对方能够不受该行为拘谨,不实行该行为之确认的任何责任,而且对此种不实行不承当法令职责;②行政相对方能够在任何时候恳求有权国家机关宣告该行为无效;③有权机关能够在任何时候宣告相应行政行为无效;④行政行为被宣告无效后,行政主体经过该行为从行政相对方取得的全部均应回来相对人;所加予相对人的全部责任均应吊销;对相对人所构成的实践丢失,均应补偿。2.行政行为吊销的条件及法令结果(1)行政行为吊销的条件①行政行为合法要件残缺。合法的行政行为有必要具有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等要件。某行政行为只需残缺其间一个要件,该行政行为便是可被吊销的行政行为。②行政行为不恰当。所谓“不恰当”,是指相应行政行为具有不合理、不公正、不符合现行决议计划、不达时宜、不合乎有关仁慈风俗习惯等景象。(2)行政行为吊销的法令结果①行政行为自被吊销之日起失掉法令效能,吊销的效能可一向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②行政行为假如被吊销,由此构成相对方的实践丢失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补偿。③假如行政行为的吊销是因行政相对方的差错,或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一起差错所引起的,行政行为吊销后,行政主体经过相应行为已给予相对方的权益均要回收,行政相对方因行政行为吊销而遭受的丢失,均由其自身担任;国家或社会公众因已吊销的行政行为所遭到的丢失,应由行政相对方依其差错程度予以恰当补偿;行政主体或其工作人员对导致行政行为吊销的自身差错则应承当内部行政法令职责。
2011最新公事员考试法令常识大全(榜首部分)
2011最新公事员考试法令常识大全(第二部分)
2011最新公事员考试法令常识大全(第四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