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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协议不能违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1 10:40
案情简介:
2005年6月,孙乙的父亲逝世,留下一座房产价值20多万元,尔后,其母和他们姐弟三人签订了奉养协议,其间主要内容是:大姐孙甲已出嫁,远在他方,不方便照料母亲的起居,决议不承继爸爸妈妈的遗产,也不担负母亲身后的费用,但在母亲健在时要常回来探望;长后代乙因做着茶叶生意,又有自己的住宅,家境比较殷实,自愿抛弃承继爸爸妈妈的遗产,也不再担负母亲气愤的奉养和身后的安葬费用;次后代丙和母亲共同日子,承继爸爸妈妈的遗产并担任母亲的生前奉养和身后安葬等全部费用。
可是,因为孙丙的家庭比较困难,孩子幼小,自己又下岗赋闲,对母亲的根本日子费用都难以保证,母亲的医疗报建费用更无经济来源。为此,孙母提出自己年老多病,又无日子来源,小儿后代丙日子困难,要求大儿后代乙每月补助日子费200元,并承当自己医疗费的一半,但孙乙以为,几年前家庭会议已定下协议,自己抛弃了对爸爸妈妈遗产的承继权,不应再承当对母亲的奉养责任。假如要康复承当对母亲的奉养责任,就得从头切割家产,但其弟孙丙不同意,对立越来越杰出,屡次洽谈未果,来电咨询,究竟应该怎么办?
律师回答:
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则:“爸爸妈妈对子女有抚育教育的责任;子女对爸爸妈妈有奉养搀扶的责任;子女在实行奉养责任时,无劳动能力的或日子困难的爸爸妈妈,有要求子女给付奉养费的权力”。
本案中,孙家的奉养协议是多方当事人实在意思的表明。但其间的有些条款与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则相冲突,因而应属无效合同。两边当事人触及的产业切割与遗产承继是另一种法律关系,应另案申述。子女奉养白叟是法定责任,不能因抛弃部分产业而不实行法律责任。因而,孙乙的诉求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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