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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的债款怎么负责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9 12:45
夫妻调停离婚时,关于男方以成婚需求向别人告贷未了断,现债权人将这对离婚的男女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一起还款。12月14日,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定,班某应偿还李某告贷3000元;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恳求。    
李某与班某系朋友联系,班某与陈某原系夫妻联系。2009年11月20日,班某出具借单1份,承认他曾因成婚需求向李某告贷3000元,并许诺于同年阴历12月底前偿还告贷。半年之后,班某与陈某因爱情不合,经法院调停离婚,其时,因班某在这起离婚案子中建议所欠李某的告贷未得到陈某的承认,因而,法院在结案时未作相应处理。2010年11月,债权人李某向该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班某与陈某一起偿还其告贷3000元。    
在法庭上,李某诉称,班某与陈某原系夫妻联系,他俩在法院调停离婚时未就班某向其所借的3000元进行处理。由于这笔告贷发生在班某与陈某夫妻联系存续期间,故恳求法院依法判令班某与陈女丽一起偿还。    
班某辩称,这笔告贷现实,并首要用于与陈某成婚购房的之用。两边离婚时,陈某分得了一半的房子产,因而,她相同有职责与其别离承当一半的债款。    
陈某辩称,在离婚之前,班某从未向她提及过这笔告贷,并用于夫妻一起生活开支,且依据其时两人的收入情况,亦无告贷之必要。陈某以为该告贷现实不存在,现在班某自认告贷建立,则应视为其个人债款,不该一起偿还。    
法院审理后以为,关于诉争的3000元告贷,除“借单”及班某自认外,李某未供给其他依据证明告贷现实存在;并且“借单”系班某事后补写,时刻在离婚前不久,而“借单”内容表述,班某称为成婚需求而告贷,这难以承认该告贷发生于其婚姻联系存续期间或出于一起告贷的合意,又无依据标明该告贷用于夫妻一起生活开支。综上,该笔告贷虽因班某的自认而得以承认,但该自认效能不及于陈某,因而,应由班某单独承当清偿告贷职责。现李某建议他俩一起清偿告贷的诉请,依据不足,不予支撑。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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