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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2 20:00
发布部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批改草案)》,是一部进一步保证公民的婚姻家庭权益,保护相等、友善、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促进社会文明与前进的重要的法令草案,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委员长会议决定,全文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批改草案)》,广泛寻求定见,以便进一步研讨批改,再提请今后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告诉如下: 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担任寻求、搜集本地区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部分、法学教学研讨等单位的定见,特别要寻求广阔妇女、企业职工和人民法院的定见,于2001年2月28日曾经将定见汇总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作业委员会。 二、由全国人大法令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作业委员会进一步寻求有关部分和各方面人士的定见。三、各界人士能够将定见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也能够将定见直接寄送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作业委员会。四、请中心和省级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安排刊播评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批改草案)》的文章,并报导评论状况和定见。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2001年1月11日附:婚姻法草案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批改草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成婚第三章    家庭关系第四章    离婚第五章    法令责任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   实施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相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白叟的合法权益。实施计划生育。    第三条   制止包揽、买卖婚姻和其他干与婚姻自由的行为。制止借婚姻讨取资产。制止重婚和其他违背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制止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优待家庭成员。制止遗弃家庭成员。    第四条   夫妻应当彼此忠诚,彼此搀扶;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保护相等、友善、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二章 成婚    第五条   成婚有必要男女双方彻底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逼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与。    第六条   成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舞。    第七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制止成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以为不应当成婚的疾病。    第八条   要求成婚的男女双方有必要亲自到婚姻挂号机关进行成婚挂号。契合本法规则的,予以挂号,发给成婚证,获得成婚证,即建立夫妻关系。    第九条   挂号成婚后,依据男女双方约好,女方能够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也能够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制止成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以为不应当成婚的疾病,婚后没有治好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对无效婚姻,当事人以及好坏关系人能够向婚姻挂号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该婚姻无效;婚姻挂号机关或人民法院应当宣告该婚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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