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6 08:51

第一条 为了习惯证券公司集团化和专业化运营办理的需求,规范证券公司建立子公司的行为及其与子公司的联系,促进证券公司的立异开展和证券职业的对外开放,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令、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子公司是指按照《公司法》和《证券法》建立,由一家证券公司控股,运营经中国证券监督办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的单项或许多项证券事务的证券公司。
第三条 证券公司与其子公司、受同一证券公司操控的子公司之间不得运营存在利益冲突或许竞赛联系的同类事务。
第四条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证券公司可以建立全资子公司,也可以与契合《证券法》规则的证券公司股东条件的其他投资者一起出资建立子公司。
前款规则的其他投资者应当有益于子公司健全办理结构,进步竞赛力,促进子公司继续规范开展。归于金融机构的,应当在技术合作、人员培训、办理服务或许营销途径等方面具有必定优势。
第五条 证券公司建立子公司,应当契合下列审慎性要求:
(一) 最近十二个月各项危险操控目标继续契合规则规范,最近一年净本钱不低于12亿元人民币;
(二) 具有较强的运营办理能力,建立子公司运营证券生意、证券承销与保荐或许证券财物办理事务的,最近一年公司运营该事务的市场占有率不低于职业中等水平;
(三) 具有健全的公司办理结构、完善的危险办理制度和内部操控机制,可以有用防备证券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呈现危险传递和利益冲突;
(四) 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 证券公司请求建立子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 子公司出资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许授权代表签署的请求表;
(二) 出资人关于建立子公司的合同或许独自出资建立子公司的股东会或许股东大会的抉择;
(三) 子公司规章草案;
(四) 可行性研究陈述,内容至少包含:出资人基本情况;请求人的公司办理结构、危险办理、内部操控和合规办理制度的阐明,以及防备证券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呈现危险传递和利益冲突的安排;子公司的安排办理架构、事务范围的阐明和事务开展规划等;
(五) 出资人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方法和出资份额阐明、作为出资的非钱银产业的财物评价陈述、出资人之间的相关联系阐明、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出资人近三年的审计陈述和子公司的股权结构图;
(六) 子公司拟任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和高档办理人员的任职资历证明文件;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