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子关系可否通过起诉解除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1 21:35
咨询:吴某随母亲五岁嫁到继父这个家,一向日子在一同,我后来成婚成家,一向爸爸妈妈保持联系,常常探望,也给钱给买东西。最近几年,我母亲和继父联系恶化,现已离婚,继父管我要日子费,我心里不愿意,觉得他自己也有孩子,且与我母亲现已离婚,我不想实行奉养责任,该怎么免除亲属联系?
回答:法令上没有明文规则构成抚育联系的继爸爸妈妈与继子女之间联系怎么免除。依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则,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育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力和责任,适用婚姻法对爸爸妈妈子女联系的有关规则。爸爸妈妈与子女间的联系,不因爸爸妈妈离婚而消除。那么继爸爸妈妈与子女之间的联系能否因生父或生母逝世或离婚而消除呢?
继爸爸妈妈和继子女联系,是由于爸爸妈妈一方逝世,另一方带子女再婚,或许爸爸妈妈离婚后另行再婚而构成的。它是一种姻亲联系,但依据状况的不同,能够发生三种类型的法令联系:一是名份型。即继子女没有受继父或继母的抚育教育,也没有对继父或继母尽奉养搀扶的责任,联系松懈,仅有继爸爸妈妈子女名份,他(她)们相互间纯为姻亲联系,两边无任何权力责任联系。二是构成抚育联系型。即继子女没有成年,与继父或继母日子在一同,继父或继母对其进行了抚育教育。依据《婚姻法》第21条的规则,“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育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力和责任,适用本法对爸爸妈妈子女联系的有关规则”的规则,这种类型是一种因相互间存在着抚育现实而发生的法令拟制血亲联系。三是收养型。即继父或继母按照《收养法》第14条的规则,经继子女及其生父或生母的赞同,清晰收养了继子女,该继子女与不一起日子在一同的生父或生母相互间的权力责任联系即告消除,是一种因收养现实而直接发生的养爸爸妈妈子女联系,也是法令拟制血亲联系。
名份型继爸爸妈妈子女联系,仅存在着姻亲联系,这种名份之称,根据继子女的生爸爸妈妈与继爸爸妈妈婚姻联系的存续与否而天然建立或停止。不论婚姻联系是否存续,两边之间均无任何权力责任联系。
构成抚育联系的继爸爸妈妈子女联系,他们之间即存在着姻亲联系,也存在着抚育联系。继子女受继爸爸妈妈抚育教育的现实不能消失,他们之间已构成的权力责任联系不能天然停止,既不能由于两边不在一同一起日子而“天然免除”,也不能由于继子女的生父或生母逝世或与继父或继母离婚而“天然免除”,一方申述要求免除这种权力责任联系的,法令没有规则,人民法院应视具体状况作出是否允许免除的调停或判定。
我国法令规则构成抚育联系的继爸爸妈妈与继子女之间为拟制血亲联系,其意图在于保证继子女与继爸爸妈妈之间的幼有所育,老有所养,避免优待和遗弃,促进家庭联合友善。本咨询事例中的吴某自幼随其母和继父一同一起日子,并由二人一起抚育长大,工作落户,其继父现已实行完成了抚育责任,他们之间无疑现已构成了抚育联系,即便其母亲与继父离婚,但不影响继父吴某实行奉养责任,所以,吴某想申述免除父子联系,不实行奉养责任,个人认为,吴某的诉求不能取得法令支撑。
回答:法令上没有明文规则构成抚育联系的继爸爸妈妈与继子女之间联系怎么免除。依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则,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育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力和责任,适用婚姻法对爸爸妈妈子女联系的有关规则。爸爸妈妈与子女间的联系,不因爸爸妈妈离婚而消除。那么继爸爸妈妈与子女之间的联系能否因生父或生母逝世或离婚而消除呢?
继爸爸妈妈和继子女联系,是由于爸爸妈妈一方逝世,另一方带子女再婚,或许爸爸妈妈离婚后另行再婚而构成的。它是一种姻亲联系,但依据状况的不同,能够发生三种类型的法令联系:一是名份型。即继子女没有受继父或继母的抚育教育,也没有对继父或继母尽奉养搀扶的责任,联系松懈,仅有继爸爸妈妈子女名份,他(她)们相互间纯为姻亲联系,两边无任何权力责任联系。二是构成抚育联系型。即继子女没有成年,与继父或继母日子在一同,继父或继母对其进行了抚育教育。依据《婚姻法》第21条的规则,“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育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力和责任,适用本法对爸爸妈妈子女联系的有关规则”的规则,这种类型是一种因相互间存在着抚育现实而发生的法令拟制血亲联系。三是收养型。即继父或继母按照《收养法》第14条的规则,经继子女及其生父或生母的赞同,清晰收养了继子女,该继子女与不一起日子在一同的生父或生母相互间的权力责任联系即告消除,是一种因收养现实而直接发生的养爸爸妈妈子女联系,也是法令拟制血亲联系。
名份型继爸爸妈妈子女联系,仅存在着姻亲联系,这种名份之称,根据继子女的生爸爸妈妈与继爸爸妈妈婚姻联系的存续与否而天然建立或停止。不论婚姻联系是否存续,两边之间均无任何权力责任联系。
构成抚育联系的继爸爸妈妈子女联系,他们之间即存在着姻亲联系,也存在着抚育联系。继子女受继爸爸妈妈抚育教育的现实不能消失,他们之间已构成的权力责任联系不能天然停止,既不能由于两边不在一同一起日子而“天然免除”,也不能由于继子女的生父或生母逝世或与继父或继母离婚而“天然免除”,一方申述要求免除这种权力责任联系的,法令没有规则,人民法院应视具体状况作出是否允许免除的调停或判定。
我国法令规则构成抚育联系的继爸爸妈妈与继子女之间为拟制血亲联系,其意图在于保证继子女与继爸爸妈妈之间的幼有所育,老有所养,避免优待和遗弃,促进家庭联合友善。本咨询事例中的吴某自幼随其母和继父一同一起日子,并由二人一起抚育长大,工作落户,其继父现已实行完成了抚育责任,他们之间无疑现已构成了抚育联系,即便其母亲与继父离婚,但不影响继父吴某实行奉养责任,所以,吴某想申述免除父子联系,不实行奉养责任,个人认为,吴某的诉求不能取得法令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