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中发包方的责任如何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31 10:59
【修建工程】修建工程承包合同胶葛案件中发包方的职责确认和承当
(1)办证职责。处理正式工程和暂时设备规模内的土地征用、租借、请求施工答应执照和占道、爆炸以及暂时铁道专用线接岔等的答应证。
(2)工程定点职责。确认修建物、路途、线路、上下水道的定位标桩、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
(3)三通一平职责。开工前接通施工现场水源、电源和运送路途,拆迁现场内民房和障碍物(托付承包方承当的在外)。
(4)物资确保职责。按两边协议的分工规模和要求,供给材料和设备。
(5)经费确保职责。向经办银行提交拨款所需的文件(实施借款或自筹的工程要确保资金供给人准时处理拨款和结算,不按合同规定时刻拨付工程款,应付出逾期付款违约金。
(6)技能确保职责。发包方应安排有关单位对施工图等技能材料进行审定,依照合同规定的时刻和份数交付给承包方。
(7)施工监督职责。发包方应派驻工地代表,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查看荫蔽工程,处理中心交工工程检验手续,担任签证、处理应由发包方处理的问题,以及其他事宜。
(8)误工补偿职责。发包方因为半途停建、缓建或因为规划变更以及规划差错给承包方形成罢工、窝工、返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丢失和实践费用的,应承当补偿职责。
发包人未按建造工程合同约好付出工程进度款致使罢工、窝工的,承包人可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补偿罢工、窝工丢失。
承包人对发包人逾期付出工程进度款无异议并持续施工的,在发作胶葛后,承包人要求对方承当违约职责的,不予支撑。
(9)检验结算职责。发包方担任安排施工单位共同商定工程价款和竣工结算,担任安排工程竣工检验。逾期安排检验和处理竣工结算,应承当相应的违约职责。
荫蔽工程经两边检验认可后,承包人持续施工而发现荫蔽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形成丢失的,发包人应承当相应的差错职责;若规划单位和监理单位亦有差错的,应按差错巨细各自承当相应的职责。
工程竣工后,合同约好的检验期限届满,发包人回绝检验的,承包人可单独与有关部门安排检验,检验费用由两边对半承当。因发包人回绝供给检验材料、文件,导致无法进行检验的,视为发包人对工程已检验合格。
(10)发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承包人挂靠其他修建企业仍与之签定建造工程合同的,应对无效合同承当相应的差错职责。
(11)发包人与承包人签定建造工程合同后又毁约的,应补偿承包人由此而形成的丢失,该丢失应当包含承包人履行合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12)工程未经检验,发包人提早运用或私行动用,因此而发作的质量或其他问题,质量承包人除对工程的主体结构和地基基础工程的质量承当职责外,由发包方承当职责。
(1)办证职责。处理正式工程和暂时设备规模内的土地征用、租借、请求施工答应执照和占道、爆炸以及暂时铁道专用线接岔等的答应证。
(2)工程定点职责。确认修建物、路途、线路、上下水道的定位标桩、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
(3)三通一平职责。开工前接通施工现场水源、电源和运送路途,拆迁现场内民房和障碍物(托付承包方承当的在外)。
(4)物资确保职责。按两边协议的分工规模和要求,供给材料和设备。
(5)经费确保职责。向经办银行提交拨款所需的文件(实施借款或自筹的工程要确保资金供给人准时处理拨款和结算,不按合同规定时刻拨付工程款,应付出逾期付款违约金。
(6)技能确保职责。发包方应安排有关单位对施工图等技能材料进行审定,依照合同规定的时刻和份数交付给承包方。
(7)施工监督职责。发包方应派驻工地代表,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查看荫蔽工程,处理中心交工工程检验手续,担任签证、处理应由发包方处理的问题,以及其他事宜。
(8)误工补偿职责。发包方因为半途停建、缓建或因为规划变更以及规划差错给承包方形成罢工、窝工、返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丢失和实践费用的,应承当补偿职责。
发包人未按建造工程合同约好付出工程进度款致使罢工、窝工的,承包人可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补偿罢工、窝工丢失。
承包人对发包人逾期付出工程进度款无异议并持续施工的,在发作胶葛后,承包人要求对方承当违约职责的,不予支撑。
(9)检验结算职责。发包方担任安排施工单位共同商定工程价款和竣工结算,担任安排工程竣工检验。逾期安排检验和处理竣工结算,应承当相应的违约职责。
荫蔽工程经两边检验认可后,承包人持续施工而发现荫蔽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形成丢失的,发包人应承当相应的差错职责;若规划单位和监理单位亦有差错的,应按差错巨细各自承当相应的职责。
工程竣工后,合同约好的检验期限届满,发包人回绝检验的,承包人可单独与有关部门安排检验,检验费用由两边对半承当。因发包人回绝供给检验材料、文件,导致无法进行检验的,视为发包人对工程已检验合格。
(10)发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承包人挂靠其他修建企业仍与之签定建造工程合同的,应对无效合同承当相应的差错职责。
(11)发包人与承包人签定建造工程合同后又毁约的,应补偿承包人由此而形成的丢失,该丢失应当包含承包人履行合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12)工程未经检验,发包人提早运用或私行动用,因此而发作的质量或其他问题,质量承包人除对工程的主体结构和地基基础工程的质量承当职责外,由发包方承当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