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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破产程序域外效力的实例分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2 04:01
我国破产程序域外效能的实例剖析一、相关的布景与问题的提出对破产程序域外效能问题的评论,是在跨界破产(cross-borderinsolvency)的布景下进行的。跨界破产,也称之为跨境破产、世界破产、跨国破产、涉外破产等,它是指在一个破产案子中,债款人、债款人或破产产业处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法域。在这种状况下,处理该破产案子会涉及到不同法令,因而所发生的问题比较复杂。 [1]跨界破产的问题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世界法令界引起了耐久而深化的评论。这一范畴所争辩问题的中心被归结为对普遍性准则和地域性准则的取舍及运用.[2]其间,是否建议本国破产程序的域外效能以及是否供认外国破产程序对本国的域内效能,从而是否乐意进行跨界破产的世界合作更是评论的焦点之地点。从我国状况来看,自1999年2月广东世界信托投资公司(下称“广信”)被宣告破产后,跨界破产的问题在我国也引起了学界及实务界的重视与讨论。 [3]但迄今为止,我国与跨界破产相关的立法仍是付诸阙如,较少的司法实践也不尽一致。 [4]在破产域外效能问题上,现行的破产立法没有清晰的答复。 [5]在详细的司法实践中,假如建议我国法院开端的破产程序具有域外效能,则是指该程序可以及于债款人坐落境外的产业。清算组有权将债款人的境外产业追回,并入国内的破产程序中对债款人进行分配。但无论如何,这种效能的终究完成有必要依赖于外国法院的供认与履行,而非一厢情愿之事。综观世界各国有关跨界破产的立法与实践,供认外国破产程序要考虑的要素十分多,远比供认与帮忙一般的民商事判定或判定困难。但近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作出的一个判定则供认了广信破产程序在香港的效能。尽管这一案子中的原告对该判定提出了上诉,该案仍未有终究成果,但香港高等法院的一审判定作为榜首个供认中国大陆破产程序的判定,仍具有十分重要的含义。二、根本案情本案的原告是中芝兴业财政有限公司(ccicfinancelimited,下称“中芝公司”),一家在香港注册和经营的中、美、日合资金融机构,一起它也是判定债款人(judgmentcreditor)。被告是广信,一起它也是判定债款人(judgmentdebtor)。由于广信在进行破产清算,本案是由清算组进行应诉的。此外,本案中还有一个第三债款人(garnishee),[6]即广信100%持股的香港子公司(下称“广信香港”)。本案中存在两个请求:榜首,原告在香港高等法院获得了一个针对被告的缺席判定以及针对第三债款人的债款扣押令,现在请求使该扣押令成为肯定的或终究的(absolute).[7]第二,广信则请求间断包含扣押请求在内的一切程序的进行。本案的原因在于1997年3月27日,原告中芝公司作为银团借款的牵头行和代理行,与借款人广信香港签订了一份金额为3500万美元的借款协议。尽管广信并不是借款协议的当事方,但它于1997年4月3日为该项借款出具了一份支撑函(letterofsupport)。该支撑函的首要内容为:广信许诺在该借款便当存续期间不改动其对广信香港的持股,除非有借款行的书面赞同或该借款现已被全额归还;保证广信香港以慎重方法从事其事务,因而可以一向坚持可以归还其债款的状况;对广信香港供给一切必需的支撑或帮忙,保证其可以敏捷归还到期的债款。 [8]后来,广信香港违约了,不能准时还款,而且到本案提起之日,这种违约仍在持续。1998年10月12日,广信香港进入了自愿清算程序,由于其负债数额的巨大使其不能再持续经营。广信香港对其母公司,即广信也有很多的负债。但广信的日子也不好过,它于1999年2月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并被法院录用的清算组彻底接收。 [9]因广信是一家国有企业,其破产首要受1986年《企业破产法》(试行)的统辖。广东省高院发布的布告指出,从破产宣告之日起,广信损失处置其财物的一切权利,由法院录用的清算组接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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