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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会计准则在交纳税费上的区别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8 11:37

新、旧管帐原则在对企业依照税法规则核算应交纳各种税费的管帐科目设置和详细使用上有一些差异,详细改动为:
一、科目设置的改动
1、总帐科目的改动
在总帐科目的设置上,新原则将应交各类税、费的事务兼并在“应交税费”一个科目中进行核算,而旧原则则规则为别离在“应交税金”和“其他应交款”两个科目进行核算。可见新原则对此进行了兼并和简化。
别的,新原则将旧原则下设置的“主营事务税金及附加”修正为“经营税金及附加”。笔者以为,新原则对此科目称号的修正更为恰切,因为企业交纳的“税金及附加”不一定都是主营事务发作,但一定是经营行为发作,所以,修正为“经营税金及附加”更为恰切。
2、明细科目的改动
与旧原则比较,新原则对应交纳各种税、费二级明细科目的设置要求基本上没有改动,均是根据规则,结合本单位的实践情况,依照应交纳的各类税、费项目自行设置。但在应交增值税三级明细科目的设置上,新原则相关于旧原则而言作了简化处理,如新原则对应交增值税项目下罗列的三级明细科目仅是“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已交税额”等六项,比旧原则大为简化。
二、核算内容的改动
新原则规则,“应交税费”科目核算企业依照税法等规则核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包含增值税、消费税、经营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保护建造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企业代扣代交的个人所得税等,也经过该科目核算。由此可见,新原则下“应交税费”科目的核算内容仅是将原在旧原则下“应交税金”和“其他应交款”两个科目中核算的内容进行了简略兼并,详细核算内容基本上没有改动。
新原则规则,“经营税金及附加”科目的核算内容为企业经营活动发作的经营税、消费税、城市保护建造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但除与出资性房地产相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经营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外,企业交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四小税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可见,在“税金及附加”的核算内容方面,新原则与旧原则的规则比较基本上改动不大。
需求留意的是,与旧原则相差异,新原则未对应交增值税项目下的各详细事务内容作出详细的使用阐明,仅按首要事务类别作了简略的四点使用阐明。别的,新原则也未对应交消费税项目下的详细事务内容作出任何使用阐明。
三、对几个详细使用问题的剖析
1、关于小规模交税人以及购入资料不能抵扣增值税的问题
新原则规则,企业(小规模交税人)以及购入资料不能抵扣增值税的,发作的增值税计入资料本钱,借记“资料收购”、“在途物资”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但旧原则对此不只区别了两种景象,并且进行了详细阐明:一是小规模交税人和购入物资及承受劳务直接用于非应税项目,或直接用于免税项目以及直接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不经过“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核算,其进项税额计入购入物资及承受劳务的本钱;二是因购进的物资、在制品、产制品发作非正常丢失,以及购进物资改动用处等原因,其进项税额相应转入有关科目,借记“待处理产业损益”、“在建工程”、“敷衍福利费”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由此可见,关于旧原则所区别的上述两类景象,新原则仅用一句话“购入资料不能抵扣增值税的”予以替代,并且没有着重直接用于非应税项目,或直接用于免税项目以及直接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不经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核算。笔者以为,因为新原则的规则过于抽象,所以,往后管帐处理实务中遇到上述景象时仍可参照常原则的上述思路别离进行相应的管帐处理。
2、关于应交土地增值税的问题
对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应交的土地增值税,旧原则仅对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一并在“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等科目的核算作了规则,但新原则的规则愈加全面。新原则的改动有两点,一是没有仅限定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二是增加了土地使用权在“无形资产”科目核算时怎么进行转让处理的规则,即按实践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应交的土地增值税,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一起冲销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经营外开销”科目或贷记“经营外收入”科目。实践交纳土地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关于应交所得税的问题
因为新原则选用了资产负债表债款法来核算企业所得税费用,取消了敷衍税款法和原交税影响管帐法。因而,对应纳所得税的管帐核算也发作了相应的改动,企业只需在依照税法规则核算出应交所得税后,借记“所得税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实践交纳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即可。
4、触及增值税的几种特别景象的处理
除前述关于小规模交税人以及购入资料不能抵扣增值税的景象外,旧原则还对将自产、托付加工的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作为出资、集体福利消费、赠送别人,伴随产品出售但独自计价的包装物,租借、出借包装物逾期未回收而没收的押金等特别事项的涉税管帐处理上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则,但新原则均未能予以清晰。
笔者以为,在遇到上述事项时,仍能够参照常原则的思路别离进行相应的管帐处理。如对企业将自产、托付加工的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作为出资、集体福利消费、赠送别人等问题,应视同出售物资核算销项税并进行相应的管帐处理,作借记“在建工程”、“长期出资股权”、“敷衍员工薪酬”、“经营外开销”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科目;对伴随产品出售但独自计价的包装物,按规则收取的增值税,作借记“应收帐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科目;对租借、出借包装物逾期未回收而没收的押金应交的增值税,作借记“其他敷衍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科目。
5、触及消费税的几种特别景象的处理
新原则对应交消费税的管帐处理没有作任何详细的使用阐明,笔者以为,对触及应交消费税的问题,特别是对触及消费税的几种特别景象,仍能够参照常原则的思路别离进行相应的管帐处理。
其间,对将出产的应纳消费税的产品作为股权出资、用于在建工程、非出产组织、奉送、资助、广告、员工福利、奖赏等,均应视同对外出售按规则核算交纳消费税并进行相应的管帐处理,作借记“长期出资股权”、“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经营外开销”、“敷衍员工薪酬”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对伴随出产的应交纳消费税的产品出售但独自计价的包装物,按规则应交纳的消费税,作借记“其他事务本钱”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对租借、出借包装物逾期未回收而没收的押金,应按规则核算消费税并进行相应的管帐处理,作借记“其他事务本钱”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
别的,对有金银首饰零售事务的以及选用以旧换新方法出售金银首饰的企业,在经营收入实现时,应按实践收取的价款(不含增值税)核算交纳消费税并进行相应的管帐处理,作借记“经营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对金银首饰批发、零售企业将金银首饰用于奉送、资助、广告、员工福利、奖赏景象的,均应于物资移交时视同对外出售按规则核算交纳消费税并进行相应的管帐处理,作借记“经营外开销”、“出售费用”、“敷衍员工薪酬”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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