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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单位游”受伤算工伤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0 04:57
“单位游”受伤算工伤于法有据
珠海一名男子时某在公司组织外出旅行摄影时不小心受伤,经香洲区人社局确定为非工伤。时某不服确定向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表明,单位组织员工旅行等团体活动时受伤应当算工伤,日前珠海中院二审也保持了这一判定。
参与单位组织的外出旅行摄影时受伤,珠海的市区两级人社局都确定为非工伤,而市区两级法院都判定为工伤,究竟谁更有道理、更契合法令精力?这儿的仅有根据是《工伤保险条例》中的规则,“在作业时间和作业场所内,因作业原因遭到事端损伤的”应当确定为工伤。所以问题变成怎么了解“作业时间”“作业场所”和“作业原因”。
两级人社局否定工伤的理由是:旅行并不触及作业事宜。时某所受的伤既不归于作业时间和作业场所内因作业原因遭到事端损伤,也不归于因工外出期间因为作业原因遭到损伤。受伤完全是其个人行为形成的,与其从事的本职作业无关。因而,时某的受伤不归于工伤确定规模,不契合应当确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景象。
但是,两级法院却以为,时某的受伤契合“作业时间”“作业场所”和“作业原因”的界说。时某参与的旅行活动是由公司组织并承当经费的企业文化活动,公司将员工参与旅行活动视为正常出勤,并核算薪酬,这说明公司组织旅行与作业有实质联络,是职作业业的连续。时某在公司活跃鼓舞下参与上述活动应归于作业领域。时某在公司组织的旅行活动中受伤,其摄影行为并没有显着超出整个旅行活动的领域,因而而受伤构成工伤确定的合理原因。
两相比较,我更拥护法院的判定。简言之,“作业时间”“作业场所”和“作业原因”不是原封不动的,并不仅仅是指员工平常的作业岗位、作业时间和作业内容,而应该以为,全部单位组织组织的活动都是单位组织的作业,其间受伤都是在作业时间、作业场所受伤。事实上,单位组织员工旅行,便是单位组织的作业,单位就应该对员工的安全担任。这既是对员工权力的最大保护,也是承认单位的安全职责。
珠海两级法院作出“旅行摄影受伤算工伤”的判定具有活跃意义。
一是从理论上诠释了《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作业时间”“作业场所”和“作业原因”的界说,避免狭窄地从劳动合同中去判别,而应该将其外延扩大化,把全部由单位组织组织的活动都视为作业组织。
二是在实践上具有辅导作用,辅导员工据此保护本身权益,人社部分也应该依照这一精力辅导往后的作业,企业更应该在一切活动中把员工的安全放在首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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