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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中仓单交付后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5 03:23
1、仓储物危险承当随仓单而移转
依合同法基本理论,危险自交给时搬运,虽然仓单的交给不是货品的直接交给,但具有了法律上交给的含义,所有权的搬运得到了完结,危险的搬运也随之完结。
2、仓单仅具有单纯的物权效能
仓单究竟仅仅低层次的有价证券,它远不及于收据,仓单的交给只关于那些由仓单而发作的权力以及关于仓储物上的权力而具有物权搬运的效能,而不触及其他方面的权力联系,比方收据上的对前手背书人的追索权。
3、仓单具有物权的排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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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一仓储物上,不能存在两份或多份内容相同的仓单。这是一物一权主义所决议的,即便在混藏仓储合同的情况下,也只能理解为各仓单持有人为一起所有人。假如呈现两份或多份仓单恳求给付,则应当以最早签发的仓单为准。
4、仓储物的非所有人获得的仓单依然具有物权效能
除偷盗、争夺、拾得遗失物等违反所有权人原意占有别人之物外 ,只要是根据合法的占有而将物贮存、保管于保管人,则据此获得的仓单相同具有物权效能,即在仓单交给时,被背书人根据仓储物现已交给贮存与保管的现实,信任背书人即为仓储物的所有人,则在此景象下,被背书人获得仓储物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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