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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股东是否应承担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2 19:18
公司与股东产业混淆股东是否应承当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矩“公司股东乱用公司法人独立位置和股东有限责任,躲避债款,严峻危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款承当连带责任”。
依据司法实践,适用公司品格否定准则规矩,首要看以下几个方面:
1、公司品格使用者施行了乱用公司品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即使用公司法品格躲避合同或法律义务的行为;
2、公司与股东之间或许公司与其他公司之间没有严厉的别离;
3、当公司的产业不能与该的成员及其公司产业作清楚的差异时,即产业混淆;
4、公司法品格使用者乱用公司法品格的行为有必要给别人或社会形成危害。
相关内容:什么是产业混淆
产业混淆是指公司的产业不能与该公司的股东及其他公司的产业作清楚的差异。公司产业与其股东和其他公司产业的别离是公司品格独立的根底。只要在产业别离的情况下,公司才能以自己的产业独登时对其债款担任。产业混淆违反了公司产业与股东产业相别离、公司本钱保持和公司本钱不变等基本原则,潜伏着公司产业被藏匿、不合法搬运或被私吞、移用的严重危险,严峻影响公司对外清偿债款的才能。通常情况下,产业混淆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公司经营场所、首要设备与其股东的或其他公司的工作设备彻底同一;公司没有独立的账簿及盈亏情况无记载或许记载不实;公司的盈余与股东的收益之间没有差异,公司的盈余能够随意转化为公司股东的个人产业,或许转化为另一个公司的产业,而公司的负债则为股东的债款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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