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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届大学生系适格劳动合同关系主体——江苏南通中院判决季小莉诉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1 20:09
裁判要旨
接近结业的大学生,虽暂未领结业证,但已基本完结学业,校园已发给结业生双向选择作业推荐表,此刻其系适格的劳作联系主体,其与用人单位签定的劳作合同依法应承认有用。
案情
  2006年2月,季小莉得悉江苏省海门市升海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海公司)欲接收一名办公室文员后,持徐州修建作业技术学院发给的《2006届结业生双向选择作业推荐表》前去报名应聘,两边于2006年2月27日签定了《劳作合同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好:季小莉担任职务为办公室文员;合同期限一年,从2006年2月27日至2007年2月27日止;其间试用期三个月,从2006年2月27日至2006年5月27日止;试用期月薪500元,试用期满后,按季小莉技术水平、劳作态度、作业效益鉴定,依据鉴定的等级或职务承认月薪等。合同缔结后,季小莉即在升海公司上班。此刻,季小莉的结业论文及其辩论没有完结。2006年4月21日,季小莉发作交通事故,之后未到公司上班。季小莉在医治和歇息期间,经校园赞同,以邮递方法完结了论文及辩论,并于2007年7月1日正式结业。
  2006年11月8日,季小莉向劳作部门提出承认劳作工伤恳求,一起升海公司也向劳作部门提出裁定恳求,要求承认劳作合同无效。海门市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于2007年4月20日作出了海劳裁定字(2007)第1号裁定判定书,以为季小莉在签定劳作合一起仍属在校大学生,不契合作业条件,不具有树立劳作联系的主体资格,其与升海公司缔结的劳作合同协议书自始无效。遂判定:升海公司与季小莉于2006年2月27日签定的《劳作合同协议书》无效。季小莉不服此判定,诉至法院,要求承认两边签定的《劳作合同协议书》有用。
裁判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以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季小莉是否具有劳作主体资格,两边签定的劳作合同协议是否有用?季小莉已年满16周岁,已契合劳作法规则的作业年纪,其在校大学生的身份也非劳作法规则扫除适用的目标,况且,季小莉已获得校园颁布的《2006届结业生双向选择作业推荐表》,已彻底具有面向社会求职、作业的条件,升海公司在与季小莉签定劳作合一起,对季小莉的基本状况进行了检查和查核(面试),对季小莉至2006年6月底才将正式结业的状况也彻底知晓,在此根底之上,两边就应聘、选用达到一致定见而签定的劳作合同应是两边实在意思的表明,不存在诈骗、隐瞒事实或钳制等景象,两边签定的劳作合同也不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则,因而,该劳作合同应当有用,应对两边具有法令约束力。原劳作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若干问题的定见》(以下简称《劳作部定见》)第12条规则:“在校生使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作业,未树立劳作联系,能够不签定劳作合同”,但季小莉作为即将结业的大学生持《2006届结业生双向选择作业推荐表》施行应聘作业活动,并到升海公司作业,此景象不属于使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因而,海门市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据此承认季小莉不契合作业条件,继而承认《劳作合同协议书》自始无效不妥。季小莉持《2006届结业生双向选择作业推荐表》与升海公司签定的《劳作合同协议书》不具有法定无效的景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第十八条的规则,判定:季小莉与升海公司于2006年2月27日签定的《劳作合同协议书》有用。
  升海公司不服一审判定,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季小莉在签定劳作合一起系在校大学生,其行为还需受地点校园的办理,完结校园交给的学习使命,与社会上的其他务工者是有不同的,因而他并不具有劳作联系主体资格。劳作主管部门也就大学生在校期间,使用课余时间参与社会实践的行为作出相关承认,以为在校大学生并不是合格的劳作联系主体。故海门市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海劳裁定字(2007)第1号判定书是正确的,一审判定承认劳作合同有用不妥,恳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两边签定的劳作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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