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土地所有权是如何分类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7 20:29我国土地所有权的分类:我国土地所有权分为国家土地所有权和团体土地所有权,自然人不能成为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国家土地所有权的统一和仅有的主体,由其代表全体人民对国有土地享有独占性分配的权力。
在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土地办理法》等法令中,对国家土地所有权作了明确规则。《土地办理法》第8条规则:“城市市区的土地归于国家所有。乡村和城市市郊的土地,除法令规则归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归于团体所有。
团体土地所有权是由各个独立的团体安排享有的对其所有的土地的独占性分配权力。依据我国《土地办理法》第8条的规则,归于团体所有的土地,是指除法令规则归于国家所有的乡村和城市市郊的土地。团体所有的土地主要是犁地及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还包含法令规则团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土地。至于法令没有规则为团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土地,则归于国家所有。
团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即享有土地所有权的团体安排,依据《民法通则》第74条、《土地办理法》第10条的规则,有以下3类:
(1)村农人团体,村团体经济安排或许乡民委员会对土地进行运营、办理;
(2)假如村范围内的土地现已别离归于村内两个以上乡村团体经济安排的农人团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乡村团体经济安排或许乡民小组运营、办理;
(3)土地现已归于乡(镇)农人团体所有的,由乡(镇)乡村团体经济安排运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