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5 20:17
一、实践操控人的概念
(一)《公司法》对实践操控人的界定
依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的规矩,“实践操控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经过出资联系、协议或许其他组织,可以实践分配公司行为的人。”
控股股东是与实践操控人不同的概念。依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矩,“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本钱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许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许持有股份的份额尽管缺乏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许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抉择发生严重影响的股东。”
因而,依据《公司法》条文,控股股东与实践操控人的底子差异在于是否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控股股东直接持有公司股份,而实践操控人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二)证监会扩展了实践操控人的内在
证监会在实践中扩展了实践操控人的内在,将实践操控人界定为具有公司操控权的人,不再受“不是公司的股东”的约束。
依据《〈初次揭露发行股票并上市办理办法〉第十二条“实践操控人没有发生改变”的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令适用定见第1号》(证监法令字[2007]15号,以下简称《证券期货法令适用定见第1号》),证监会将公司操控权界定为“是可以对股东大会的抉择发生严重影响或许可以实践分配公司行为的权利,其根由是对公司的直接或许直接的股权出资联系”。依据上述规矩,直接或直接持有股权,均可被界定为实践操控人。在实践中,证监会有将控股股东和实践操控人界定为同一人的事例。
沪深交易所对实践操控人的界定存在不一致。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矩》仍与《公司法》保持一致,将实践操控人界定为不是公司股东的人。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矩》则将实践操控人界定为“指经过出资联系、协议或许其他组织,可以分配、实践分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许其他组织。”
综上,实务中,实践操控人是指虽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或许其直接持有的股份达不到控股股东要求的份额,但经过出资联系、协议或许其他组织,可以实践分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许其他组织。
(三)信息发表的要求
依据《揭露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发表内容与格局原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06年修订)》的要求,实践操控人应发表到终究的国有控股主体或自然人停止。
二、相关首要法令法规
(一)公司法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矩,“控股股东”是指“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本钱总额50%以上,或许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许持有股份的份额尽管缺乏50%,但依其出资额或许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抉择发生严重影响的股东”。“实践操控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经过出资联系、协议或许其他组织,可以实践分配公司行为的人。”
(二)初次揭露发行并上市办理办法
《初次揭露发行并上市办理办法》第十二条规矩,“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档办理人员没有发生严重改变,实践操控人没有发生改变。”
(三)初次揭露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办理暂行办法
《初次揭露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办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矩,“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档办理人员均没有发生严重改变,实践操控人没有发生改变。”
(四)揭露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发表内容与格局原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
《揭露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发表内容与格局原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第三十五条规矩,“发行人应发表发起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首要股东及实践操控人的基本状况,首要包含:
(1)发起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首要股东及实践操控人如为法人,应发表建立时刻、注册本钱、实收本钱、注册地和首要生产经营地、股东构成、主营业务、最近一年及一期的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并标明有关财务数据是否经过审计及审计机构名称;如为自然人,则应发表国籍、是否具有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居处;
(2)控股股东和实践操控人操控的其他企业的建立时刻、注册本钱、实收本钱、注册地和首要生产经营地、主营业务、最近一年及一期的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并标明这些数据是否经过审计及审计机构名称;
(3)控股股东和实践操控人直接或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是否存在质押或其他有争议的状况。
实践操控人应发表到终究的国有控股主体或自然人停止。”
(五)《初次揭露发行股票并上市办理办法》第十二条“实践操控人没有发生改变”的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令适用定见第1号
三、实践操控人确定的相关规范
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买办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操控权”的解说如下:第八十四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为具有上市公司操控权:
(一)出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二)出资者可以实践分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越30%;
(三)出资者经过实践分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可以抉择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四)出资者依其可实践分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抉择发生严重影响;
别的,依据证监会发布的《第十二条“实践操控人没有发生改变”的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令适用定见[2007]第1号》,公司操控权是可以对股东大会的抉择发生严重影响或许可以实践分配公司行为的权利,其根由是对公司的直接或许直接的股权出资联系。一起该运用定见也给出了公司操控权确定的思路:确定公司操控权的归属,既需求检查相应的股权出资联系,也需求依据个案的实践状况,归纳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抉择的本质影响、对董事和高档办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所起的效果等要素进行分析判别。
依据以上两个法规对公司操控权的解说,具有公司操控权的人是指经过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或许经过出资联系、协议或许其他组织,或许一起经过上述两种方法,足以对股东大会的抉择发生严重影响或许可以实践分配公司行为的人。
在实务中判别是否具有公司的操控权(即其是否可以对公司决议计划发生严重影响或许是否可以实践分配公司行为),除出资者对公司直接的股权出资联系外,还应依据具体状况,归纳以下要素进行分析判别:
①其对股东大会的影响状况;
②其对董事会的影响状况;
③其对董事和高档办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状况;
④公司股东持股及其变化状况;
⑤公司董事、高档办理人员的变化状况;
⑥发行审阅部分确定的其他有关状况。
(一)《公司法》对实践操控人的界定
依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的规矩,“实践操控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经过出资联系、协议或许其他组织,可以实践分配公司行为的人。”
控股股东是与实践操控人不同的概念。依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矩,“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本钱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许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许持有股份的份额尽管缺乏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许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抉择发生严重影响的股东。”
因而,依据《公司法》条文,控股股东与实践操控人的底子差异在于是否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控股股东直接持有公司股份,而实践操控人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二)证监会扩展了实践操控人的内在
证监会在实践中扩展了实践操控人的内在,将实践操控人界定为具有公司操控权的人,不再受“不是公司的股东”的约束。
依据《〈初次揭露发行股票并上市办理办法〉第十二条“实践操控人没有发生改变”的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令适用定见第1号》(证监法令字[2007]15号,以下简称《证券期货法令适用定见第1号》),证监会将公司操控权界定为“是可以对股东大会的抉择发生严重影响或许可以实践分配公司行为的权利,其根由是对公司的直接或许直接的股权出资联系”。依据上述规矩,直接或直接持有股权,均可被界定为实践操控人。在实践中,证监会有将控股股东和实践操控人界定为同一人的事例。
沪深交易所对实践操控人的界定存在不一致。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矩》仍与《公司法》保持一致,将实践操控人界定为不是公司股东的人。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矩》则将实践操控人界定为“指经过出资联系、协议或许其他组织,可以分配、实践分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许其他组织。”
综上,实务中,实践操控人是指虽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或许其直接持有的股份达不到控股股东要求的份额,但经过出资联系、协议或许其他组织,可以实践分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许其他组织。
(三)信息发表的要求
依据《揭露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发表内容与格局原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06年修订)》的要求,实践操控人应发表到终究的国有控股主体或自然人停止。
二、相关首要法令法规
(一)公司法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矩,“控股股东”是指“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本钱总额50%以上,或许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许持有股份的份额尽管缺乏50%,但依其出资额或许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抉择发生严重影响的股东”。“实践操控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经过出资联系、协议或许其他组织,可以实践分配公司行为的人。”
(二)初次揭露发行并上市办理办法
《初次揭露发行并上市办理办法》第十二条规矩,“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档办理人员没有发生严重改变,实践操控人没有发生改变。”
(三)初次揭露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办理暂行办法
《初次揭露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办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矩,“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档办理人员均没有发生严重改变,实践操控人没有发生改变。”
(四)揭露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发表内容与格局原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
《揭露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发表内容与格局原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第三十五条规矩,“发行人应发表发起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首要股东及实践操控人的基本状况,首要包含:
(1)发起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首要股东及实践操控人如为法人,应发表建立时刻、注册本钱、实收本钱、注册地和首要生产经营地、股东构成、主营业务、最近一年及一期的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并标明有关财务数据是否经过审计及审计机构名称;如为自然人,则应发表国籍、是否具有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居处;
(2)控股股东和实践操控人操控的其他企业的建立时刻、注册本钱、实收本钱、注册地和首要生产经营地、主营业务、最近一年及一期的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并标明这些数据是否经过审计及审计机构名称;
(3)控股股东和实践操控人直接或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是否存在质押或其他有争议的状况。
实践操控人应发表到终究的国有控股主体或自然人停止。”
(五)《初次揭露发行股票并上市办理办法》第十二条“实践操控人没有发生改变”的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令适用定见第1号
三、实践操控人确定的相关规范
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买办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操控权”的解说如下:第八十四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为具有上市公司操控权:
(一)出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二)出资者可以实践分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越30%;
(三)出资者经过实践分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可以抉择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四)出资者依其可实践分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抉择发生严重影响;
别的,依据证监会发布的《第十二条“实践操控人没有发生改变”的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令适用定见[2007]第1号》,公司操控权是可以对股东大会的抉择发生严重影响或许可以实践分配公司行为的权利,其根由是对公司的直接或许直接的股权出资联系。一起该运用定见也给出了公司操控权确定的思路:确定公司操控权的归属,既需求检查相应的股权出资联系,也需求依据个案的实践状况,归纳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抉择的本质影响、对董事和高档办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所起的效果等要素进行分析判别。
依据以上两个法规对公司操控权的解说,具有公司操控权的人是指经过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或许经过出资联系、协议或许其他组织,或许一起经过上述两种方法,足以对股东大会的抉择发生严重影响或许可以实践分配公司行为的人。
在实务中判别是否具有公司的操控权(即其是否可以对公司决议计划发生严重影响或许是否可以实践分配公司行为),除出资者对公司直接的股权出资联系外,还应依据具体状况,归纳以下要素进行分析判别:
①其对股东大会的影响状况;
②其对董事会的影响状况;
③其对董事和高档办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状况;
④公司股东持股及其变化状况;
⑤公司董事、高档办理人员的变化状况;
⑥发行审阅部分确定的其他有关状况。
全部评论(0)
暂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