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的概念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8 07:54
质押的概念及特征
《担保法》第六十三条规则:“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款人或许第三人将其动产移送债款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款的担保。债款人不实行债款时,债款人有权按照本法规则以该动产折价或许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则的债款人或许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款人为质权人,移送的动产为质物。”
《担保法》第七十五条规则:“下列权力能够质押: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二)依法能够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能够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产业权;
(四)依法能够质押的其他权力。”
一、质押的意义和特征
(一)质押的概念
质押是设定质权的行为,是指债款人或第三人将动产或权力交由债款人占有,作为债款实行担保的行为。质权,是指债款人因担保其债款而占有债款人或第三人供给的产业,于债款人不实行债款时,得以其所占有的标的物的价值优先于其他债款人受偿其债款的一种担保物权。债款人或第三人用于质权担保的产业为质权标的,称为质物;占有质权标的的债款人为质权人;供给产业设定质权的债款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又称为质押人。
(二)质押的特征
质押行为的特征是经过质权体现出来的,质权是一种担保物权,也就当然具有担保物权的一般特性。质权的特征首要体现为以下几点:
1、质权具有从特点
质权是以担保债款实现为意图的权力,与其所担保的债款构成主从关系。被担保的债款为主权力,质权为从权力,质权具有从特点。质权的从特点,又被称为附特点和随同性,质权以主债款的有用存在为存在条件,在主债款无效或因其他原因不存在时,质权也就不能存在。主债款转让时,质权也应随之而搬运,质权不能脱离债款而独自让与。主债款消除,质权也当然随之消除。
2、质权具有不可分性
质权与抵押权相同地具有不可分性,即质物的悉数价值担保债款的悉数。质权的效能及于质权标的悉数,即便债款部分受清偿也不受影响。
3、质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质权的物上代位性体现在质物发作毁损、灭失或许在其价值形状发作改动时,质权的效能及于质物的代位物上。我国《担保法》第73条明确规则,“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除。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产业。”
4、质权具有优先受偿性
质权虽由质权人占有质物,于债款实行前有留置的效能。但质权的底子效能不在于留置,而在于以质物的价值优先受偿。
(三)质权的分类
依据质物的类别,可将质权分为动产质权、不动产质权和权力质权。
1、动产质权,是指以动产为标的物的质权。由于动产是以占有为公示办法的,大都动产并无挂号或注册准则,因而以动产作担保的,应选用设定质权的方法。在各国的立法上动产质权是质权的一般类型,我国《担保法》中也将动产质权规则为质权的首要形状,并设有专节进行规则。
2、不动产质权,是指以不动产为标的的质权。不动产质权在古代遍及存在,由于其是农业经济的产品,跟着工商业的开展,其缺陷体现得越来越显着,逐步为社会所筛选。可是现在在日本的法令中还存在不动产质权的规则,绝大大都的国家现已不供认不动产质权
。我国《担保法》不供认不动产质权,以不动产供给担保的只能设定抵押权。
3、权力质权,是指以债款或其他产业权力为标的物的质权。权力质权在现在的各国法令中都得到了遍及认可,我国《担保法》中也设有专节加以规则。
依据我国的法令规则,在质权的类别中只认可动产质权与权力质权两种,这两种质权是本节内容介绍的要点。
《担保法》第六十三条规则:“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款人或许第三人将其动产移送债款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款的担保。债款人不实行债款时,债款人有权按照本法规则以该动产折价或许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则的债款人或许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款人为质权人,移送的动产为质物。”
《担保法》第七十五条规则:“下列权力能够质押: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二)依法能够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能够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产业权;
(四)依法能够质押的其他权力。”
一、质押的意义和特征
(一)质押的概念
质押是设定质权的行为,是指债款人或第三人将动产或权力交由债款人占有,作为债款实行担保的行为。质权,是指债款人因担保其债款而占有债款人或第三人供给的产业,于债款人不实行债款时,得以其所占有的标的物的价值优先于其他债款人受偿其债款的一种担保物权。债款人或第三人用于质权担保的产业为质权标的,称为质物;占有质权标的的债款人为质权人;供给产业设定质权的债款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又称为质押人。
(二)质押的特征
质押行为的特征是经过质权体现出来的,质权是一种担保物权,也就当然具有担保物权的一般特性。质权的特征首要体现为以下几点:
1、质权具有从特点
质权是以担保债款实现为意图的权力,与其所担保的债款构成主从关系。被担保的债款为主权力,质权为从权力,质权具有从特点。质权的从特点,又被称为附特点和随同性,质权以主债款的有用存在为存在条件,在主债款无效或因其他原因不存在时,质权也就不能存在。主债款转让时,质权也应随之而搬运,质权不能脱离债款而独自让与。主债款消除,质权也当然随之消除。
2、质权具有不可分性
质权与抵押权相同地具有不可分性,即质物的悉数价值担保债款的悉数。质权的效能及于质权标的悉数,即便债款部分受清偿也不受影响。
3、质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质权的物上代位性体现在质物发作毁损、灭失或许在其价值形状发作改动时,质权的效能及于质物的代位物上。我国《担保法》第73条明确规则,“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除。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产业。”
4、质权具有优先受偿性
质权虽由质权人占有质物,于债款实行前有留置的效能。但质权的底子效能不在于留置,而在于以质物的价值优先受偿。
(三)质权的分类
依据质物的类别,可将质权分为动产质权、不动产质权和权力质权。
1、动产质权,是指以动产为标的物的质权。由于动产是以占有为公示办法的,大都动产并无挂号或注册准则,因而以动产作担保的,应选用设定质权的方法。在各国的立法上动产质权是质权的一般类型,我国《担保法》中也将动产质权规则为质权的首要形状,并设有专节进行规则。
2、不动产质权,是指以不动产为标的的质权。不动产质权在古代遍及存在,由于其是农业经济的产品,跟着工商业的开展,其缺陷体现得越来越显着,逐步为社会所筛选。可是现在在日本的法令中还存在不动产质权的规则,绝大大都的国家现已不供认不动产质权
。我国《担保法》不供认不动产质权,以不动产供给担保的只能设定抵押权。
3、权力质权,是指以债款或其他产业权力为标的物的质权。权力质权在现在的各国法令中都得到了遍及认可,我国《担保法》中也设有专节加以规则。
依据我国的法令规则,在质权的类别中只认可动产质权与权力质权两种,这两种质权是本节内容介绍的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