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烟企业怎样重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5 20:50问:我是一家卷烟出产企业的财务人员。请问,因卷烟调拨价格调整,咱们能否报废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调整后的价格从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能否因卷烟价格调整报废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从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要区别状况来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根据有关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09〕271号)规则,自2009年5月1日起,卷烟工业企业契合下列景象的,可报废已开具的专用发票,以调整后的价格从头开具专用发票。(一)尚未将当月开具的专用发票交给卷烟批发企业、未抄税而且未记账;(二)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给卷烟批发企业,一起具有下列景象的: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刻未超越开票当月;卷烟工业企业未抄税而且未记账;卷烟批发企业未认证或许认证成果为“交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因而,但凡卷烟工业企业向卷烟批发企业出售卷烟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需契合上述规则的条件,能够先报废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再以调整后的价格从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应留意的是,卷烟工业企业出售卷烟,因调拨价格调整从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再从头申报卷烟定额消费税。新商标、新标准卷烟和价格变化卷烟仍按《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收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号)规则上报,新商标、新标准卷烟未满1年且未经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的,应按实践调拨价格申报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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