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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总审计师谈新审计法实施条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3 08:09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571号国务院令,发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施行法令》。审计署总审计师孙宝厚2月21日承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明,新法令在审计监督规模、审计监督权限,以及对审计机关的监督等方面作出新的规则,整体来说,法令的有关内容更详细、更清晰、更具可操作性。
“财务资金运用到哪里,审计就跟进到哪里”
“依据新法令,审计监督的责任规模有所拓宽。浅显地说,往后财务资金运用到哪里,审计就跟进到哪里。”孙宝厚告诉记者,依据我国审计法令关于审计监督规模的规则,审计机关主要是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当地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务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安排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这次新法令规则,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审计机关对其他获得财务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承受、运用财务资金的实在、合法和效益状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例如,凡政府出资和以政府出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不只项目自身要承受审计监督,与项目直接有关的规划、施工、供货等单位获得建设项目资金的实在性、合法性也要承受相应的审计查询。
  “权利是法令赋予的,也要遭到法令约束”
新法令进一步标准了审计机关的监督权限。一是添加规则了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以及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存款的详细程序。二是添加规则了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材料和违背国家规则获得的财物的程序和期限。三是清晰了审计机关可不事前告诉而直接持审计告诉书施行审计的景象。
“新的规则更详细、更清晰、更具可操作性。”孙宝厚举例说,为保证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审计法规则,审计机关在施行审计3日前告诉被审计单位,但“遇有特殊状况”可不事前告诉。这有利于在紧迫状况下有用防止被审计单位掩盖违法违规现实。
“当然,审计机关的权利是法令赋予的,一起也要遭到法令的约束。”孙宝厚说,“比方,新法令就对审计机关不事前告诉被审计单位而直接施行审计的几种‘特殊状况’进行了清晰规则,即仅限于处理紧迫事项、被审计单位涉嫌严峻违法违规以及其他特殊状况,而且规则必须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又如,新法令清晰规则了审计机关封存被审计单位财物的期限为7日以内,有特殊状况需求延伸的,能够恰当延伸,但延伸期限不得超越7日。这样能够尽量防止对被审计单位的正常事务活动形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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