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贷款担保起纠纷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0 17:02无力还款 诉至法院
1999年10月27日,余杭飞达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达公司)向某股份制商业银行杭州分行余杭支行(以下简称余杭支行)告贷185万元,由浙江某某租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租借公司)和钟某个人供给连带职责确保。2000年9月30日余杭市群众汽车租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群众公司)与余杭支行签订了告贷合同,告贷149万元,由租借公司和钟某个人供给连带职责确保。合同缔结今后,余杭支行依约别离发放了告贷,而飞达公司与群众公司均没有如期归还本金和利息。2001年1月15日,群众公司书面通知余杭支行,奉告其运营情况恶化,到期无力归还告贷。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余杭支行于2001年2月15日别离就两笔告贷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提申述讼。胡祥甫律师作为余杭支行的署理人参与了本案的诉讼活动。
一审进程 相相联系显现
在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理这两宗告贷合同纠纷案子的进程中,两笔告贷的告贷人、担保人之间扑朔迷离的相相联系逐步显现出来:飞达公司是群众公司的股东,而群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钟某一起又是飞达公司的自然人股东,他一起仍是租借公司的总经理,在该公司改变挂号后,又成为该公司的自然人股东,而原作为租借公司股东的群众公司则退出了该公司。
租借公司提出,告贷和担保都是钟某一人所为,系钟假造董事长签字、骗得租借公司公章为自己担保;租借公司明确规定不得对外担保,钟某并没有获得公司的授权;从法律上讲,公司为自己股东供给担保的行为无效,钟某应承当个人职责;群众公司没有参与年检,因而不具备告贷条件,且其告贷系以贷还贷,据此,恳求法院驳回余杭支行的申述。
一审判定 确保人承当连带职责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为,余杭支行与飞达公司、群众公司的告贷合同及其确保合同均合法有用,告贷人群众公司、飞达公司欠款不还,故确保人租借公司、钟某应承当确保职责。租借公司关于群众公司告贷系以贷还贷以及钟某在两份担保合同的缔结进程中未经授权加盖单位公章等辩论定见证据不足,不予采用。2001年5月20日和6月1日,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别离就两起案子作出一审判定:飞达公司一案,责令飞达公司归还余杭支行告贷本金和利息,租借公司、钟某就两笔告贷承当连带职责;群众公司一案,因群众公司已被撤消营业执照,法院判定租借公司、钟某归还余杭支行告贷本金和利息。//分页//
上诉中院 理由“以贷还贷”
两案判定宣告后,租借公司均表明不服,别离于2001年6月8日和2001年6月18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为:1、两笔告贷均系以新贷归还旧贷:飞达公司获得告贷后,将185万元转入群众公司帐户,并由群众公司向余杭支行归还告贷185万元,付出利息791.5元;群众公司获得告贷后,将149万元其转入飞达公司帐户并由飞达公司向余杭支行归还告贷。2、钟某在两笔告贷中身兼数职,身份特别。3、主合同当事人之间歹意勾结,协议以新贷归还旧贷,意图是将告贷风险转嫁给租借公司,租借公司并不知情,故应革除确保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