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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共同危险行为之构成要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4 16:30

一、传统民法理论将一起侵权行为分为三种形状:
一是狭义的一起侵权行为,又名一起加害行为;
二是准一起侵权行为,或称一起风险行为;
三是视为一起侵权行为,即有唆使人、协助人参与的一起侵权行为。
本文研讨的是一起风险行为,它是指数人一起施行有危害别人合法权益的风险行为,对所形成的危害成果不能判明真实加害人的状况。
二、一起风险的根由
一起风险行为准则起源于罗马法,开始称之为倒泼和抛掷之诉”。1900年《德国民法典》第一次规矩了一起风险行为,而后为大陆法系国家所继受。英美法系国家虽无成文法规矩,但对一起风险行为亦在司法判例中予以了承认。
关于一起风险行为,我国的《民法通则》并无相关规矩,2001年12月6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规矩》中初次呈现了一起风险行为,但也仅对其举证职责作出规矩。2003年12月29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4条明确规矩:二人以上一起施行危及别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形成危害成果,不能确认实践危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130条规矩承当连带职责。一起风险行为人可以证明危害成果不是由其行为形成的,不承当补偿职责,”至此,我国的一起风险行为准则从实体法规矩的视点得以真实建立,不只填补了立法上的空白,在开始的司法实践上更是马到成功。
三、一起风险行为构成要件的争议学说:
三构成要件说持这种观念的学者主要有王利明等人,王先生以为一起风险行为的构成要件包含以下三个方面:
1、数人施行了风险行为;
2、数人的行为都具风险性;
3、加害人的不确认性。
明显这儿缺少对一起风险行为人片面差错的研讨,与传统的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相去甚远。笔者以为侵权行为准则的建立意图在于经过对违法行为人的非难来补偿无辜受害人的丢失,而行为人具有差错恰恰是法令予以归责的根底,因而短缺对行为人差错的讨论,侵权行为准则的意图是难以实现的。此外将片面差错作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也是由侵权行为准则的价值趋向决议的,它与品德要求相吻合,是维护个人自在和社会安全的需求。因而作为侵权行为准则分支之一的一起风险行为,其构成要件理应包含片面差错。
四构成要件说大多数学者都赞同四构成要件说,其间又以杨立新、张瑞明的观念为杰出代表者。
杨先生以为一起风险行为的构成要件包含:
1、行为是由数人施行的;
2、行为的性质具有风险性;
3、具有风险性的一起行为是致人危害的原因;
4、危害成果不是一起风险行为人整体所造成的,但不能判明谁是加害人。
这种观念在理论上成型较早,因为其用语逻辑性强,支撑的学者也较多。仅有不足之处就是杨先生亦未明列一起风险行为人的片面差错要件,尽管杨先生在阐明行为的风险性时指出:行为人片面上没有致人危害的成心,既没有一起的成心,也没有独自的成心,只存在疏于留意责任的一起过错。”可是笔者以为这种过于荫蔽的做法,使其在司法判例中的效果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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