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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有什么区别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3 08:11
证人、断定人出庭作证或承受问询是诉讼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证人供给证言,断定人就案子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承受诉讼当事人、法庭的问询,有利于法庭查清案子现实。那么,什么是行政诉讼中证人、断定人?行政诉讼中的证人和断定人有什么差异?下面找听讼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行政诉讼断定人和证人的差异
断定人和证人有以下差异,首要表现在:
(1)在资历要件上,断定人有严厉的资历要求,有必要具有相关的专门知识和技术,而证人的资历要件正如前所述,只需具有辨别是非的才能和正确表达的才能,即便证人有生理缺点和精力缺点或许年幼,均可出庭作证;
(2)在可否代替上,证人是就其亲自感触的案子现实向法庭作证的人,因而证人的基本特征就在于证人的不行代替性,证人是由案子现实自身决议的,既不能由法院指使或聘任,亦不能随意替换,而断定人并非由案子现实所决议,其从事断定活动是受法院指使或延聘,因而,断定人是能够替换的;
(3)在能否逃避上,证人不得以与案子处理结果之间的利害关系而请求逃避,而断定人有必要实行逃避的规矩;
(4)在问询规矩上,对证人的问询应遵从单个和阻隔的准则,证人不能了解案情,不能问询,而断定人能够问询证人,了解案情,对疑问复杂状况,能够问询多个证人,了解案情,对疑问复杂状况,能够由多个断定人彼此商议构成终究的断定定论;
(5)在宣布的定见上,证人只能就其所知悉的案子现实陈述定见,而不能宣布自己依据这些现实得出的定论和定见。可是断定人作为专家不受此项定见规矩的约束;
(6)在出庭职责上,证人出庭作证是一项普遍性的诉讼职责,一般不能回绝,而断定人有合理的理由,能够回绝承受法庭的指使或延聘,能够不出庭承受质证而只供给书面断定定见。
二、行政诉讼中的证人和断定人概念
证人、断定人出庭作证或承受问询是诉讼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证人供给证言,断定人就案子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承受诉讼当事人、法庭的问询,有利于法庭查清案子现实。证人、断定人出庭作证或承受问询是诉讼法令上的一项职责,亦是对国家的职责。遵从权力职责相一致的准则,证人、断定人实行作证或承受问询的职责应与其享有的权力相适应。证人、断定人出庭具有必定的风险性,乃至涉及到他们的亲属。证人、断定人及其亲属的人身和产业安全能否得到保证,直接影响到证人、断定人是否出庭作证、承受问询的积极性,一起,还会影响到其他证人、断定人出庭作证或承受问询。因而,证人、断定人在进入诉讼之后,应得到特别的维护。
《行政诉讼法》规矩,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实行的人进行凌辱、诋毁、诬害、殴伤或许进行冲击报复的,能够依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但仅此一项规矩不能充分体现全面维护证人的合法权益的准则。应在此维护规模、维护目标上健全对证人、断定人的维护力度。在维护规模上,不只要维护证人、断定人的身体权不受侵略,并且要维护证人、断定人的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以及相关产业权益不受侵略;在维护目标上,不只要维护证人、断定人自己,并且还要维护证人、断定人的亲属,如爸爸妈妈、子女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因而,法院亦应对证人、断定人的近亲属的名字、住址等状况进行保密。
实践中,一些基层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人员,因为对证人、断定人的住址和联系方式没有采纳保密办法,客观上为当事人打扰或许冲击证人等供给了便当,这是应当引起留意的。
证人的维护程序:
证人请求及职责机关依职权自动采纳维护,是进入证人维护的第一道程序。证人的请求能够是书面的,也能够是口头的,因为在某些时分因为状况危急,要求证人供给书面请求是不合实践的。所以证人的口头请求维护相同能够发动维护程序,但职责机关应做好相关记载备检;职责机关依职权自动采纳维护必定发动维护程序,在某些时分,因为证人自身并未意识到风险的到来,但职责机关却在诉讼活动中发现了针对证人的业已存在的风险,假如职责机关不及时采纳决断办法,这种风险就会演变成灾祸的现实,其结果应当由职责机关来承当。在维护程序发动后,职责机关应当针对详细的案情采纳维护办法、施行维护行为,直到风险消除。
因为“维护、解救、亲朋、友谊、回报、贪利、情面、献媚、彻底需求、报复、怜惜、利害关系”等多方面的原因,在诉讼中,伪证现象层出不穷,这些伪证常常搞得法官头昏眼花。那么,对这些伪证证人在遭到“要挟、凌辱、殴伤或许冲击报复”肘,他是否有权向维护机关提出请求并得到维护呢?作为伪证很显然是违法行为,当然最好让这些作伪证的人在被“要挟、凌辱、殴伤或许冲击报复”时遭到经验并促使其反思,但问题是在诉讼还没有开端或正在诉讼中,一切的依据还没有经过法庭的认证,怎么去判别这个依据是伪证?因而,在证人未被断定作了伪证之前,相同应当得到法令的维护。不然,将会导致要害依据的丢失,导致负有职责的维护机关以此为托言推卸职责。但伪证行为肯定是不被答应的,因而对伪证证人的法令维护,一是只能限制在诉讼完结前,而不能享有过后被维护的权力,一起在其伪证行为被承认后,还应当依据其所形成的结果追究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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