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3 12: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独占行为引发的民事胶葛案子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独占行为引发的民事胶葛案子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规则》已于2012年1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39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五月三日 法释〔2012〕5号
为正确审理因独占行为引发的民事胶葛案子,阻止独占行为,保护和促进商场公平竞赛,保护顾客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独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职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令的相关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本规则所称因独占行为引发的民事胶葛案子(以下简称独占民事胶葛案子),是指因独占行为遭到丢失以及因合同内容、行业协会的规章等违背反独占法而发作争议的自然人、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案子。
第二条 原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许在反独占法令组织确认构成独占行为的处理决议发作法令效力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契合法令规则的其他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三条 第一审独占民事胶葛案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统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赞同,基层人民法院能够统辖第一审独占民事胶葛案子。
第四条 独占民事胶葛案子的地域统辖,依据案子具体情况,按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侵权胶葛、合同胶葛等的统辖规则确认。
第五条 民事胶葛案子立案时的案由并非独占胶葛,被告以原告施行了独占行为为由提出抗辩或许反诉且有依据支撑,或许案子需求依据反独占法作出裁判,但受诉人民法院没有独占民事胶葛案子统辖权的,应当将案子移交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六条 两个或许两个以上原告因同一独占行为向有统辖权的同一法院别离提申述讼的,人民法院能够兼并审理。
两个或许两个以上原告因同一独占行为向有统辖权的不同法院别离提申述讼的,后立案的法院在得知有关法院先立案的情况后,应当在七日内裁定将案子移交先立案的法院;受移交的法院能够兼并审理。被告应当在辩论阶段主意向受诉人民法院供给其因同一行为在其他法院涉诉的相关信息。
第七条 被诉独占行为归于反独占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则的独占协议的,被告应对该协议不具有扫除、约束竞赛的作用承当举证职责。
第八条 被诉独占行为归于反独占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则的乱用商场分配位置的,原告应当对被告在相关商场内具有分配位置和其乱用商场分配位置承当举证职责。
被告以其行为具有正当性为由进行抗辩的,应当承当举证职责。
第九条 被诉独占行为归于公用企业或许其他依法具有独占位置的经营者乱用商场分配位置的,人民法院能够依据商场结构和竞赛情况的具体情况,确认被告在相关商场内具有分配位置,但有相反依据足以推翻的在外。
第十条 原告能够以被告对外发布的信息作为证明其具有商场分配位置的依据。被告对外发布的信息能够证明其在相关商场内具有分配位置的,人民法院能够据此作出确认,但有相反依据足以推翻的在外。
第十一条 依据触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许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的,人民法院能够依职权或许当事人的恳求采纳不公开开庭、约束或许阻止仿制、仅对代理律师展现、责令签署保密承诺书等保护措施。
第十二条 当事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恳求一至二名具有相应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子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阐明。
第十三条 当事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恳求托付专业组织或许专业人员就案子的专门性问题作出商场查询或许经济剖析陈述。经人民法院赞同,两边当事人能够洽谈确认专业组织或许专业人员;洽谈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人民法院能够参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鉴定结论的规则,对前款规则的商场查询或许经济剖析陈述进行检查判别。
第十四条 被告施行独占行为,给原告形成丢失的,依据原告的诉讼恳求和查明的现实,人民法院能够依法判令被告承当中止损害、赔偿丢失等民事职责。
依据原告的恳求,人民法院能够将原告因查询、阻止独占行为所付出的合理开支计入丢失赔偿规模。
第十五条 被诉合同内容、行业协会的规章等违背反独占法或许其他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确认其无效。
第十六条 因独占行为发作的损害赔偿恳求权诉讼时效期间,从原告知道或许应当知道权益受损害之日起核算。
原告向反独占法令组织告发被诉独占行为的,诉讼时效从其告发之日起中止。反独占法令组织决议不立案、吊销案子或许决议停止查询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原告知道或许应当知道不立案、吊销案子或许停止查询之日起从头核算。反独占法令组织查询后确认构成独占行为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原告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反独占法令组织确认构成独占行为的处理决议发作法令效力之日起从头核算。
原告申述时被诉独占行为现已继续超越二年,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损害赔偿应当自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述之日起向前核算二年核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独占行为引发的民事胶葛案子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规则》已于2012年1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39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五月三日 法释〔2012〕5号
为正确审理因独占行为引发的民事胶葛案子,阻止独占行为,保护和促进商场公平竞赛,保护顾客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独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职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令的相关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本规则所称因独占行为引发的民事胶葛案子(以下简称独占民事胶葛案子),是指因独占行为遭到丢失以及因合同内容、行业协会的规章等违背反独占法而发作争议的自然人、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案子。
第二条 原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许在反独占法令组织确认构成独占行为的处理决议发作法令效力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契合法令规则的其他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三条 第一审独占民事胶葛案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统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赞同,基层人民法院能够统辖第一审独占民事胶葛案子。
第四条 独占民事胶葛案子的地域统辖,依据案子具体情况,按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侵权胶葛、合同胶葛等的统辖规则确认。
第五条 民事胶葛案子立案时的案由并非独占胶葛,被告以原告施行了独占行为为由提出抗辩或许反诉且有依据支撑,或许案子需求依据反独占法作出裁判,但受诉人民法院没有独占民事胶葛案子统辖权的,应当将案子移交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六条 两个或许两个以上原告因同一独占行为向有统辖权的同一法院别离提申述讼的,人民法院能够兼并审理。
两个或许两个以上原告因同一独占行为向有统辖权的不同法院别离提申述讼的,后立案的法院在得知有关法院先立案的情况后,应当在七日内裁定将案子移交先立案的法院;受移交的法院能够兼并审理。被告应当在辩论阶段主意向受诉人民法院供给其因同一行为在其他法院涉诉的相关信息。
第七条 被诉独占行为归于反独占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则的独占协议的,被告应对该协议不具有扫除、约束竞赛的作用承当举证职责。
第八条 被诉独占行为归于反独占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则的乱用商场分配位置的,原告应当对被告在相关商场内具有分配位置和其乱用商场分配位置承当举证职责。
被告以其行为具有正当性为由进行抗辩的,应当承当举证职责。
第九条 被诉独占行为归于公用企业或许其他依法具有独占位置的经营者乱用商场分配位置的,人民法院能够依据商场结构和竞赛情况的具体情况,确认被告在相关商场内具有分配位置,但有相反依据足以推翻的在外。
第十条 原告能够以被告对外发布的信息作为证明其具有商场分配位置的依据。被告对外发布的信息能够证明其在相关商场内具有分配位置的,人民法院能够据此作出确认,但有相反依据足以推翻的在外。
第十一条 依据触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许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的,人民法院能够依职权或许当事人的恳求采纳不公开开庭、约束或许阻止仿制、仅对代理律师展现、责令签署保密承诺书等保护措施。
第十二条 当事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恳求一至二名具有相应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子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阐明。
第十三条 当事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恳求托付专业组织或许专业人员就案子的专门性问题作出商场查询或许经济剖析陈述。经人民法院赞同,两边当事人能够洽谈确认专业组织或许专业人员;洽谈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人民法院能够参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鉴定结论的规则,对前款规则的商场查询或许经济剖析陈述进行检查判别。
第十四条 被告施行独占行为,给原告形成丢失的,依据原告的诉讼恳求和查明的现实,人民法院能够依法判令被告承当中止损害、赔偿丢失等民事职责。
依据原告的恳求,人民法院能够将原告因查询、阻止独占行为所付出的合理开支计入丢失赔偿规模。
第十五条 被诉合同内容、行业协会的规章等违背反独占法或许其他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确认其无效。
第十六条 因独占行为发作的损害赔偿恳求权诉讼时效期间,从原告知道或许应当知道权益受损害之日起核算。
原告向反独占法令组织告发被诉独占行为的,诉讼时效从其告发之日起中止。反独占法令组织决议不立案、吊销案子或许决议停止查询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原告知道或许应当知道不立案、吊销案子或许停止查询之日起从头核算。反独占法令组织查询后确认构成独占行为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原告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反独占法令组织确认构成独占行为的处理决议发作法令效力之日起从头核算。
原告申述时被诉独占行为现已继续超越二年,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损害赔偿应当自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述之日起向前核算二年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