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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0 19:50

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逝世
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告诉(民发〔2011〕1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劳作保障局、财务局,中心和国家机关各部分、各直属组织人事(干部)部分:
2011年8月1日,国务院发布实施的《勇士表扬法令》和国务院、中心军委发布实施的《关于修正<武士抚恤优待法令>的决议》调整了一次性抚恤金规范。为习惯有关方针的改变,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逝世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告诉如下: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发放规范
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逝世,一次性抚恤金发放规范调整为:勇士和因公献身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自己生前40个月根本工资或根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自己生前40个月根本工资或根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途径处理。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方法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逝世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方法仍依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公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逝世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方法的告诉》(民发【2007】64号)的有关规定履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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