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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假借他人名义登记结婚的案件应如何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9 18:20

[案情]
原告樊某(女)与被告朱某2002年6月相识后树立爱情联系,同年12月28日两边按乡村习俗举行了婚礼,2003年上半年两边急于挂号成婚,因原告樊某其时未到达法定婚龄,无法收取成婚证,原告樊某便假借其姐的名字及户口簿,用自己的相片处理了成婚挂号手续,骗得了成婚证。2003年3月生育一男孩朱××。因婚前缺少了解,婚后性格不合,两边爱情终究决裂,原告因而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抚育5岁的朱××及切割共同产业。
[不合]
在审理过程中对樊某提出离婚之诉主体的适格性及本案婚姻效能的确定有不同的定见。
榜首种定见以为,樊某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无权提起离婚之诉,应裁决不予受理,并奉告当事人向婚姻挂号部分恳求吊销该婚姻挂号。现已受理的,应裁决驳回申述。理由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零八条规则,申述有必要契合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联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本案中,原告樊某并非法令意义上的婚姻当事人,其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一起,根据该法榜首百一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则,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奉告原告向有关机关恳求处理。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榜首百三十九条的规则对本案若现已受理的,法院应裁决驳回申述。
第二种定见以为,本案原告樊某与被告朱某现已具有婚姻的本质要件,虽然挂号时樊某未到达成婚年龄,但她自己申述时已到达法定婚龄,而且他们之间无婚姻法规则禁绝挂号成婚的景象,且与朱某以夫妻名义共同日子了多年,仅仅挂号时以别人名义处理成婚挂号手续,在方式要件上存在必定的瑕疵,并不足以到达否定其婚姻效能的程度,樊某与朱某的婚姻是合法有用的,应确定为合法婚姻,并作为一般离婚案子处理。
第三种定见以为,本案应视详细景象从现实婚姻或是确定同居联系两方面考虑。理由:此案若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的《婚姻挂号管理条例》施行之前处理成婚挂号手续,并在申述时现已具有成婚本质要件的可按现实婚姻来处理。但若是在此之后以别人名义处理了婚姻挂号,则原告樊某与被告实际上是未处理成婚挂号而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应按同居联系对待。此案就属后一种景象,现在一方要求“离婚”,视为当事人要求免除同居联系,若是单一免除恳求,法院应裁决不予受理;但触及非婚生子女抚育和产业切割问题,法院应当受理。
第四种定见以为,本案原告樊某与被告朱某在构成成婚志愿后,在处理成婚挂号手续时,因樊某未到达法定婚龄,两边便向婚姻挂号机关供给樊某之姐的身份证明文件处理了成婚挂号手续,虽然挂号成婚后,成婚证上所署名的男女两边并未订立现实上的婚姻联系,但被告朱某与樊某姐姐作为婚姻联系主体的挂号行为,已产生了法定的挂号成婚之婚姻效能,尔后原告樊某与被告朱某假借该挂号成婚行为以夫妻名义共同日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则的“一夫一妻”、“制止重婚”的婚姻制度,其行为是违法行为,该婚姻联系属无效婚姻,依法应予以免除。
[分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定见,恳求人樊某与被恳求人朱某构成同居联系。现在一方要求“离婚”,且当事人恳求依法处理产业切割和子女抚育问题,法院应当受理。
针对榜首种定见确定樊某原告主体不适格,无权提起离婚之诉,法院应不予受理,但应依法实行奉告责任,即奉告原告向有关机关恳求处理,有其合理的一面;可是此种观念疏忽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中榜首条第二款的规则:当事人因同居期间产业切割或许子女抚育胶葛提申述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针对第二种定见,笔者以为不可取。婚姻联系的订立与免除有必要严格地按照法令的规则处理,婚姻联系的效能联系着家庭的安定、社会的调和,法院的公平裁判不能有一点点的粗糙和不坚定,法院不应当对以别人采纳诈骗手法冒领成婚证的行为予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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