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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规定了怎样的清偿顺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1 04:48
【优先权】典当权优先受偿次序的规则
所谓优先受偿次序,是指同一产业向两个以上典当人典当的,拍卖、变卖典当物所得的价款应当优先清偿谁的债务。
担保法规则了以下的清偿次序:
一、典当合同以挂号收效的,依照典当物挂号的先后次序清偿;次序相同的,依照债务份额清偿;
先挂号的典当合同的效能优于后挂号的典当合同的效能,先挂号的典当合同的典当权人优先受偿。受偿后典当物处理有剩下的,由次等记的典当合同的典当权人受偿。假如几个处理典当物挂号的典当合同的先后次序相同,也依照各债务人的债务份额清偿。
二、 典当合同自签定之日起收效的,该典当物以挂号的,依照上述规则清偿;未挂号的,依照合同收效时刻的先后次序清偿,次序相同的,依照债务份额清偿。典当物已挂号的先于未挂号的受偿。
几个典当合同的当事人均未处理挂号手续,按合同收效的时刻的先后次序清偿,第一个收效的典当合同的债务人首要受偿,清偿之后有剩下的,第二个典当合同的债务人受偿,顺次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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