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医疗鉴定不服的解决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4 16:51
患有糖尿病的67岁的李某因腹痛、腹泻、厌恶、吐逆4天住院,医院确诊为“急性胃肠炎、二型糖尿病”。李某入院10小时逝世。逝世原因是“急性心梗、心源性休克”。区域医学会专家鉴守时以为,严峻腹泻的李某入院时已有血容量缺乏的要素存在,入院后又腹泻水样便6次,但在入院后6小时中医院仅给补液350ml,患者血容量缺乏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纠正,使血粘稠度添加,糖尿病形成的血管危害,血液处于易凝状况,加之泵功用衰竭等要素,是形成病况敏捷恶化的原因;又:患者入院后第一份心电图已有显着的反常,可是,因为确诊认识不清,没有满足的注重--没有动态调查生命体征及心电图、没有及时发现病况改变,致使呈现急性心梗、心源性休克,抢救无效而逝世。据此,得出的判定结论是:“本病例归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当首要职责。”
医院不服,恳求省级医学会再次判定。省级医学会的专家鉴守时以为,医方漏诊了患者入院时现已存在的心梗,从而对病况估计缺乏,处理不到位;可是,患者既往有22年糖尿病、冠心病史,入院时现已存在重要脏器功用不全,且病况危重,其逝世的首要原因是因为疾病自身所造成的。故医方的过错行为与患者的逝世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医方应承当非必须职责。
李某的亲属对省级医学会的判定结论不服,他们以为医院应当负首要职责。
讨教:
1、李某的亲属是否能够恳求司法判定,恳求法医确定医院应当承当的职责?
2、假如法医判定结论是医院应当承当首要职责,本案是应当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法令》处理,仍是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人身危害赔偿司法解释处理?李某的亲属是否能够挑选?
对省级医学会的医疗事故判定结论不服,能否恳求司法判定?
回答:
对省级医学会判定不服的,能够恳求中华医学会判定。实践中有这样的事例,但大多是由医院提请中华医学会判定的。
附:《医疗事故判定暂行办法》第3条、46条有具体规则。
医院不服,恳求省级医学会再次判定。省级医学会的专家鉴守时以为,医方漏诊了患者入院时现已存在的心梗,从而对病况估计缺乏,处理不到位;可是,患者既往有22年糖尿病、冠心病史,入院时现已存在重要脏器功用不全,且病况危重,其逝世的首要原因是因为疾病自身所造成的。故医方的过错行为与患者的逝世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医方应承当非必须职责。
李某的亲属对省级医学会的判定结论不服,他们以为医院应当负首要职责。
讨教:
1、李某的亲属是否能够恳求司法判定,恳求法医确定医院应当承当的职责?
2、假如法医判定结论是医院应当承当首要职责,本案是应当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法令》处理,仍是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人身危害赔偿司法解释处理?李某的亲属是否能够挑选?
对省级医学会的医疗事故判定结论不服,能否恳求司法判定?
回答:
对省级医学会判定不服的,能够恳求中华医学会判定。实践中有这样的事例,但大多是由医院提请中华医学会判定的。
附:《医疗事故判定暂行办法》第3条、46条有具体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