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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岛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4 21:19

问:青岛计划生育二胎新方针是怎样的?条件是什么?
答:《法令》第二十一条规则,具有下列特别景象之一,经夫妻两边请求、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能够生育第二个子女:
1、夫妻两边均为独生子女的;
2、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生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3、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4、夫妻两边均为少数民族的;
5、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接连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作业,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6、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捉作业接连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作业,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7、夫妻一方为勇士的独生子女或许二等乙级以上伤残武士的;
8、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掉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9、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法令》第二十二条规则 ,夫妻两边均为乡村居民且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首要生活来源,具有下列特别景象之一,经夫妻两边请求、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能够生育第二个子女:
1、男方到有女无儿家成婚落户,与女方爸爸妈妈共同生活并实行奉养责任的(女家姐妹数人,只照料一人);
2、兄弟两人以上,只要一个有生育条件,且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均已损失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子女的;
3、在与内陆不连接的海岛久居的。
《法令》第二十三条规则,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乡村居民且母亲寓居在乡村接连五年以上,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首要生活来源的,经夫妻两边请求、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能够生育第二个子女。
《法令》第二十四条规则,夫妻两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判随前婚爱人,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经夫妻两边请求、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能够生育第二个子女。
《法令》第二十五条规则,请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女方为初育的须年满二十五周岁,女方为再育的须年满三十周岁。
(二)履行《法令》有关条款的阐明
1、乡村居民和乡镇居民的界定:乡村居民是指长时间在乡村生活寓居,户口依法挂号在村民委员会,依法承包经营分配乡村土地(包含田、土、山、水等)或不以出资为意图接连承包经营招标土地5年以上且没有转包,而且的确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首要生活来源的乡村团体经济组织成员,适用省《法令》关于乡村居民的生育方针。其他居民适用省《法令》关于乡镇居民的生育方针。乡镇居民到乡村挂号户口可是未达到上述乡村居民条件的,不享用乡村居民的生育方针。乡村居民在乡镇挂号常住户口成为乡镇居民后,不适用省《法令》关于乡村居民的生育方针,但在挂号为乡镇居民之前已依法获得的二孩生育证,而且在挂号为乡镇居民时现已怀孕者持续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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