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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履行包销合同后可以债权人身份主张权利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3 19:11

【关键字】包销合同融资债券
【案情简介】?
原告:某证券公司(下称证券公司)?
被告:某轻工业供销公司(下称供销公司)?
被告:某油脂化学厂(下称化学厂)?
1992年5月23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某省分行发文正式同意,被告供销公司向社会发行融资债券6000万元,年息9.027%,期限一年,时刻从1992年5月30日至1993年5月30日,由证券公司包销,两边签定了包销合同,包销合同由化学厂供给担保。合同签定后,原告证券公司如期将6000万元人民币划至供销公司指定的帐户,将融资债券对外出售。合同期满后,供销公司没有兑付悉数本金,利息部分只付了270万元,尚欠原告本金及利息6334.32万元。证券公司诉至法院,恳求判令被告归还到期本息,并承当违约责任。?
【裁判关键】
法院以为,被告供销公司与原告证券公司签定的关于融资债券协议书,经中国人民银行省分行同意,依据国务院发布的《企业债券处理暂行法令》第4条的规则,协议合法有用。供销公司没有按协议规则偿付到期的悉数本息,违反了上述《法令》第8条关于“债券持有人有权如期获得利息、回收本金”的规则。按照《民法通则》第112条第2款的规则,供销公司应承当违约责任,按协议书约好,在原利率基础上加罚10%.被告化学厂担保合同意思表明清晰,担保合法有用,应承当连带责任。
【法理点评】
这是一同融资债券纠纷案。正确处理此类案子的关键是要辨明证券公司和供销公司的法律联系,实际上,证券公司和供销公司间存在紧密相联的两种法律联系。
一是证券包销法律联系。证券包销是指证券承销商以出售为意图,将证券发行人发行的证券悉数或部分购进再行出售,或在出售期限届满时将其承销未售出的证券自行认购。
在证券包销法律联系中,证券发行人有权要求承销商付出悉数或部分证券价款,有责任答应承销商赚取出售差价收入或向其付出酬劳;承销商有责任付出价款购进证券并再行向大众投资者出售,有权力赚取购进与销出的差价收入。本案证券公司按包销合同规则将融资债券6000万元划至供销公司指定的帐户,履行了包销合同规则的责任。?
二是因证券公司持有供销公司债券而构成的债权债款联系。企业债券是企业向投资者出具的、约好在一守时期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它是一种债款凭据,债券的持有者为债权人,债券发行者为债款人。本案证券公司履行了其与供销公司间的包销合同后,持有了供销公司发行的债券,天然证券公司就成了供销公司的债权人,在债券到期时,证券公司有权要求供销公司还本付息,假如逾其不还,供销公司还应承当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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