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耽误手术时间导致新生儿死亡医院要负责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5 08:49
医疗事故补偿剖析】耽搁手术时刻导致新生儿逝世医院要担任吗?
6月19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一同医疗损害补偿纠纷案,被告丰城市某医院被判补偿原告吴某医疗费、误工费、逝世补偿金等算计106892.88元。
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14日清晨3时30分,原告吴某住进被告丰城市某医院待产,经诊查和B超查看均显现胎位、胎动和胎心率正常,期间原告吴因为腹痛难忍提出要剖宫产,但直到下午13时30分医院才决议手术,于下午14时取出一男孩,但该新生儿出世时已昏倒,经抢救无效于当日14时40分逝世。江西省宜春学院医学院承受原告的托付,对新生儿进行尸身全身查验。鉴定结论为:新生儿发育正常,养分杰出,因为肺安排较广泛的羊水吸入,导致新生儿窒息,缺氧、脑水肿构成,致使呼吸和循环功用严峻妨碍而逝世。在举证期内被告丰城市某医院清晰表明不请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法院审理以为,原告吴某入院后医方未能及时了解胎儿情况作出相关处理,在产妇吴某到院就诊10个小时后方对其行剖宫手术,贻误手术最佳时机,然后导致新生儿逝世。本案归于医疗纠纷,依法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被告丰城市某医院未供给依据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与新生儿的死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被告丰城市某医院应承当其举证不能的法令结果,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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