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进行清算的条件和程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7 09:12合伙企业进行清算的条件和程序
合伙企业的清算程序,指合伙企业清算条件成果时,合伙企业进行清算的途径、手法、办法。
合伙企业的清算程序,能够分为二种清算程序,即一般清算程序和特别清算程序。合伙人或合伙人赞同的第三人对合伙企业安排清算的,为一般清算,又称为一般清算;合伙人不安排清算或无法安排清算时,由法定安排指定清算的,为特别清算,又称强制清算。
清算程序的发作,自下列景象发作之日起开端:
1、整体合伙人安排清算;
2、整体合伙人过半数赞同的合伙人安排清算;
3、整体合伙人过半数赞同的第三人安排清算;
4、合伙人或好坏关系人请求法院指定清算人安排清算。
合伙企业清算的条件:
1、合伙企业闭幕,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2、清算人由整体合伙人担任;
3、经整体合伙人过半数赞同,能够自合伙企业闭幕事由呈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许数个合伙人,或许托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4、自合伙企业闭幕事由呈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认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许其他好坏关系人能够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5、清算人在清算期间履行下列业务:
(1)整理合伙企业产业,别离编制资产负债表和产业清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断业务;
(3)清缴所欠税款;
(4)整理债款、债款;
(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款后的剩下产业;
(6)代表合伙企业参与诉讼或许裁定活动。
6、清算人自被确认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闭幕事项告诉债款人,并于六十日内涵报纸上布告。债款人应当自接到告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告诉书的自布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款。债款人申报债款,应当阐明债款的有关事项,并供给证明资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款进行挂号;
7、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展开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8、合伙企业产业在付出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债款后的剩下产业,依法进行分配;
9、清算完毕,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陈述,经整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挂号机关报送清算陈述,请求处理合伙企业刊出挂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