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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饮食服务企业营业税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2 17:12

【例】某旅行社1993年7月共获得经营收入1920000元。通过审阅有关账户,企业的经营收入中,包含:
(1)支交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等代付费用420000元。
(2)其他收入320000元。其间包含:将其具有的一项无形资产转让给某单位,共获得价款220000元;其他100000元按税务机关确定不应当交纳经营税。
(3)旅行社安排赴俄罗斯旅行团5个,共200人,每人收取费用2000元,到俄罗斯后改由当地旅行社接团,共支交给接团社旅行费220000元。
别的企业将其具有的铺面房一间出售给某公司,共获得收入880000元;
该旅行社按税务机关核定以10日为一期交税,以上月税款为基数预缴,月度终了后申报交税。企业6月份经营税税款为45000元。
(1)预缴经营税
企业于11日、21日、31日预缴1-10日、11-20日、21-31日企业应缴的经营税时,应别离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经营税  15000(45000÷3)
贷:银行存款     15000
(2)核算归于“服务业”税目经营收入应纳的经营税
依照税法规则,旅行企业的经营额中归于企业旅行事务的经营收入,都归于“服务业”税目,按规则应按5%税率征收经营税。可是因为会计制度规则核算的经营收入和税法规则的应纳经营税的经营额有必定差异,因此在核算应纳经营税税额时需对经营收入进行一些调整:
首要,依照财政会计制度规则,旅行企业代收代付的费用应悉数计入经营收入;而依照税法规则,旅行企业安排旅行者在我国境内旅行的,以收取的旅行费减除替旅行者支交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和其他代付费用后的余额为经营额。
其次,依照财政会计制度规则,旅行企业安排旅客在境内、境外旅行,改由其他旅行企业接团的,其交给接团企业的旅行费作为组团社的经营本钱,并不冲减其经营收入。而税法规则,旅行企业安排旅行团在境外或境内旅行,改由其他旅行企业接团的,应以全程旅行费减去交给接团企业的旅行费后的余额为经营额。
则“服务业”税目应纳经营税的经营额为:
经营额=(1920000-320000)-420000-220000=960000元
则应交税额为:
应交税额=960000×5%=48000元
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经营税金及附加     48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经营税  48000
(3)核算归于“转让无形资产”税目的经营额应纳经营税
依照税法规则,企业转让无形资产所获得的收入,归于“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应按5%税率计征经营税。则应交税额为:
应交税额=220000×5%=11000元
会计分录为:
借:经营税金及附加     11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经营税  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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