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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股权转让会有法律效力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8 16:21
未处理有关改变挂号手续的股权转让
我国《公司法》第32条规则:“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字或许称号、居处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第139条第2款规则:“记名股票的转让,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字或许称号及居处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挂号管理条例》第34条规则:“有限责任公司改变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作变化之日起30日内请求改变挂号,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许自然人的身份证明。”简略地说,有限责任公司和记名股票的股东转让股权后,应处理公司改变挂号和工商改变挂号。股权作为一种准确权性质的权能,其归属的变化触及多种 主体的利益,股权的获得、消除和改变也有必要通过挂号。所以,公司改变挂号是股权转让的法定要件。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则:“法令、行政法规应当处理同意、挂号等手续收效的,按照其规则。”只需股权转让的行为未通过改变挂号,都应当确定股权转让行为不发作法令效力;同理,根据我国《公司法》第36条的规则,《公司挂号管理条例》的规则,股权转让还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请求改变挂号,股东转让出资未通过公司改变挂号的行为,也应当确定股权转让行为不发作法令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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