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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单位能否以怀孕女职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9 04:02
    咨询者问:我单位有一名女职工不能担任作业,经训练后仍是无法担任作业,单位决议提早三十天书面告诉她免除劳作合同,今日,该职工告诉单位她现已怀孕,但她没有成婚,请问单位还能与她免除劳作合同吗?
    劳作法专家、陈伟律师回答:依据《劳作法》第二十六条、《劳作合同法》第四十条和《深圳经济特区劳作合同法令》第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则,职工不能担任作业,经训练或许调整作业岗位后,仍不能担任的,用人单位能够免除劳作合同,但应提早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告诉职工,并依法付出经济补偿金。
    依据《劳作法》第二十九、《劳作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则,对正处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能以职工不能担任作业为由免除劳作合同,可是,这是以女职工的怀孕和生育契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则为条件的,如女职工违反了国家计划生育的规则,则不受上述约束。该女职工未婚先孕,不契合计划生育方针,因而,你单位能够以不担任作业为由与该女职工免除劳作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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