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一事一议规范管理县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7 10:24为加强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标准办理,推动村级公益事业建造健康有序展开,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乡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办理办法的告诉》(国办发〔2007〕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人负担作业的定见》(国办发〔2012〕22号)的要求,现将《一事一议标准办理县确认办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践,仔细抓好执行。
一事一议标准办理县确认办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标准办理,推动村级公益事业建造健康有序展开,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乡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办理办法的告诉》(国办发〔2007〕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人负担作业的定见》(国办发〔2012〕22号)等有关规则,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一事一议标准办理县的确认规模为全国展开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县(市、区)。
第三条一事一议标准办理县的确认坚持揭露、公平、公平的准则,施行动态办理,树立有进有出的监管机制。
第四条一事一议标准办理县的确认依照县级申报、市级初审、省级引荐、审阅确认的程序进行。农业部依据各省(区、市)所辖县(市、区)的数量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作业展开状况,确认分配名额。
第五条省级农业部门担任本辖区内的安排申报作业,申报一事一议标准办理县应契合以下标准:
(一)办理准则健全。筹资筹劳适用规模、限额标准、以资代庖工价标准,以及民主议事程序、项目计划审阅程序等方面的规则契合国家方针。筹资筹劳、财务奖补、资金办理、项目保护、档案办理、监督查看等方面的准则健全。
(二)安排施行标准。一事一议建造项目依照《农业部关于标准乡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操作程序的定见》(农经发〔2012〕1号)的规则标准安排施行。项目议事依照民主程序操作,项目计划实行县乡两级审阅程序,以资代庖和捐资捐物坚持自愿准则,资金劳务的筹措和运用合理标准并揭露公示,项目建造检验承受乡民监督。
(三)监督办理严厉。县级农业部门对一事一议项目施行全程监管,每年至少展开一次专项查看或专项审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严厉追查有关人员职责。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中没有呈现加剧农人负担的行为,未发作违背规则引发的农人上访。
(四)施行效果显着。一事一议方针宣扬训练广泛深化,乡民民主议事和出资出劳积极性高,政府财务奖补力度大,建造项目掩盖面广、散布比较均衡且与农人需求相符。农人出产生活条件进步效果显着,大众满意度高。
第六条县级农业部门依照申报条件提交相关资料,经县级人民政府赞同并报市级农业部门初审后,向省级农业部门提交书面请求。
第七条省级农业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审阅,依照分配名额择优向农业部引荐上报,并附审阅定见和相关资料。
第八条农业部农人负担监督办理办公室对各地引荐上报的资料进行严厉审阅,安排有关人员对部分申报县(区、市)进行要点查看。
第九条通过审阅确认的县(市、区)确认为一事一议标准办理县,由农业部发文发布名单。
第十条呈现下列景象之一的,撤销其一事一议标准办理县资历:
(一)在申报资料中招摇撞骗的;
(二)在查看中发现有一事一议办理不标准、加剧农人负担行为的;
(三)农人信访反映、媒体曝光有一事一议办理不标准、加剧农人负担行为并通过查实的;
(四)其他违背一事一议和减轻农人负担方针规则的行为。
第十一条一事一议标准办理县要不断完善办理准则,标准安排施行,强化全程监管,积极探索立异,厚实推动村级公益事业建造,实在改进农人出产生活条件。
第十二条省、市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对一事一议标准办理县的作业辅导,大力推广一事一议标准办理县的典型经历,充分发挥其演示引导效果,带动本地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标准有序展开。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农业部农人负担监督办理办公室担任解说。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农业部办公厅
2014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