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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已与继父离婚,继子女是否还有赡养继父的义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31 02:42
事例:
王成八岁失怙,其母于1980年与农人许某成婚。其时王成八岁半,由于许某没有子女,王成随母与许某一起日子至1994年参加工作,现每月收入800余元。1996年3月,其母因故与许某离婚后,互不交游。1999年以来,许某因损失劳动能力,屡次要求王成给予日子协助,均遭回绝。现许某向法院申述,要求王某每月给付100元日子费。在调停中,王辨称:“我母亲早已与许某离婚,我底子没有奉养他的职责”。
问:(1).王成是否具有奉养许某的法律职责?为什么? 2.假如王成具有奉养的法定职责,法院该怎么判定?
专家说法:
1.王成具有奉养许某的职责。
(1)王某受许某抚育教育并共同日子14年,己形成了有抚育联系的继父子联系,产生了婚姻法规则的爸爸妈妈子女间的权力职责。《婚姻法》规则: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育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力和职责,适用本法对爸爸妈妈子女联系的有关规则。
(2)被继爸爸妈妈抚育成人的继子女,与继爸爸妈妈相互间的权力职责,依据我国法律规则,不因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离婚而消除。《婚姻法》30条规则:子女对爸爸妈妈的奉养职责,不因爸爸妈妈的婚姻联系改变而停止。
(3)继爸爸妈妈子女联系,实质上是一种事实上的收养联系,王成由许某抚育长大,其收养联系未经法定程序免除。
2.法院判定时,应确定王成与许某之间存在奉养职责,判定王成给予许某日子费。费用多少依两边实践情况来定。
相关法律知识:
离婚是指夫妻两边经过协议或诉讼的办法免除婚姻联系,停止夫妻间权力和职责的法律行为。依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则,如爱情确已决裂,调停无效,应准予离婚。
日子费规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则:“爸爸妈妈对子女有抚育教育的职责;子女对爸爸妈妈有奉养搀扶的职责”。构成上述联系的奉养、抚育职责人,应依法承当奉养或抚育职责,若被奉养人或抚育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日子保障线时,奉养或抚育职责人应承当的奉养或抚育费按以下办法核算:
日子费的核算。首要核算子女家庭的人均月收入,子女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日子保障线时,视为该子女无力向爸爸妈妈供给日子费。子女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最低日子保障线时,超出部分,二个子女以内的按50%核算日子费;三个子女以上的按40%核算日子费。敷衍的日子费除以被奉养人数得出交给每个被奉养人的日子费。
人民法院确定日子费的规范包含:当地的经济水平、被奉养人的实践需求、奉养人的经济能力。
日子费的给付内容分六个方面:(一)老年人根本日子费;(二)老年人的患病医治费用;(三)日子不能自理白叟的护理费用;(四)老年人的住宅费用;(五)必要的精力消费开销;(六)必要的保险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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