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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以前年度印花税怎么税务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7 04:05

【问题】
我公司主营商品销售,企业所得税在国税局交纳。因为征收方针不明确,我公司从2009年开端一向未交纳印花税,管理费用中也没有计提税金。2011年,地税局核定了我公司的印花税核算方法与金额,并让我公司补缴了2009、2010年的印花税金,但没有征收滞纳金以及罚款。我公司将该部分税金悉数计入到了当期的管理费用中。我公司是否能够在2011年所得税汇算时全额列支该部分费用?假如本年不能列支,是否能够追溯到以前年度进行相应的交税处理?
【回答】
《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第九条规则,企业应交税所得额的核算,以权责发作制为准则,归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管金钱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归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便金钱现已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法令和国务院财务、税务主管部门还有规则的在外。
《辽宁省当地税务局关于交税人补缴以前年度应在所得税前扣除的各项税金及附加怎么税前扣除等问题的批复》(辽地税函[2003]181号)规则,交税人当年未提取交纳,今后年度自行补缴或税务机关查补的以前年度应交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关税和城市保护建造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应按该补缴税款的税款所属年度调整该年度的应交税所得额,并经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等科目对补缴年度作所得税交税调整,该部分补缴税款不得在补缴年度重复核算扣除。
依据上述规则,企业交纳的印花税应按照税款所属期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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