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前沿观点之 对交通事故形成原因的举证责任应由谁来承担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8 05:31
对交通事故构成原因的举证职责应由谁来承当问题
理论界或实务界的不同观念:第一种观念:道路交通事故职责确认是公安机关依法作出的一种详细行政行为,具有行政可诉性,归于行政诉讼司法检查的规模。这是现在较有影响的观念。第二种观念:交通事故职责确认,不是详细行政行为,职责确认书是行政文书。第三种观念:交通事故职责确认的性质应依据交通事故的性质而定:如果是一般细微的交通事故,则是行政职责确认;如果是交通肇事犯罪案子,则具有刑事职责确认的性质。第四种观念:交通事故职责的“职责”是因果关系和因果关系中“原因力”的巨细,不是法律职责,而是确认法律职责的条件和依据,自身并不等同于法律职责中的行政职责、刑事职责和民事职责。交通事故职责确认是一种行政证明行为,不具有行政可诉性。第五种观念:交通事故职责确认是鉴定定论,不是详细行政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定见:(1)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确认书”是人民法院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子的重要依据之一,如当事人一方或许两边无相反的依据或许足以推翻其定论的理由,“交通事故职责确认书”应当成为人民法院确认案子现实的依据。(2)在因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案子中,当事人应当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则,对各自的建议别离承当举证职责,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中待证现实的真伪不承当举证职责。(3)当事人一方或许两边在民事诉讼中对“交通事故确认书”提出异议的,应当供给相反的依据或理由,并承当成果意义上的举证职责。
理论界或实务界的不同观念:第一种观念:道路交通事故职责确认是公安机关依法作出的一种详细行政行为,具有行政可诉性,归于行政诉讼司法检查的规模。这是现在较有影响的观念。第二种观念:交通事故职责确认,不是详细行政行为,职责确认书是行政文书。第三种观念:交通事故职责确认的性质应依据交通事故的性质而定:如果是一般细微的交通事故,则是行政职责确认;如果是交通肇事犯罪案子,则具有刑事职责确认的性质。第四种观念:交通事故职责的“职责”是因果关系和因果关系中“原因力”的巨细,不是法律职责,而是确认法律职责的条件和依据,自身并不等同于法律职责中的行政职责、刑事职责和民事职责。交通事故职责确认是一种行政证明行为,不具有行政可诉性。第五种观念:交通事故职责确认是鉴定定论,不是详细行政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定见:(1)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确认书”是人民法院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子的重要依据之一,如当事人一方或许两边无相反的依据或许足以推翻其定论的理由,“交通事故职责确认书”应当成为人民法院确认案子现实的依据。(2)在因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案子中,当事人应当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则,对各自的建议别离承当举证职责,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中待证现实的真伪不承当举证职责。(3)当事人一方或许两边在民事诉讼中对“交通事故确认书”提出异议的,应当供给相反的依据或理由,并承当成果意义上的举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