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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如何进行抵缴税款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6 17:30

从事出产、运营的交税人、扣缴责任人未依照规则的期限交纳或许解缴税款,交税担保人未依照规则的期限交纳所担保的税款时,税务机关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交税款的产品货品或其他产业,以拍卖所得抵缴应当交交税款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5条、第26条。第27条及有关规则,抵缴税款的首要规则有:对未获得营业执照从事运营的单位或许个人,除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外,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交税额,责令交纳;不交纳的,税务机关能够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交税款的产品、货品。扣押后交纳应交税款的,税务机关有必要当即免除扣押,并偿还所扣押的产品,货品;扣押后仍不交纳应交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同意,拍卖所扣押的产品、货品,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有依据以为从事出产、运营的交税人有躲避交税责任行为的,能够在规则的交税期之前,责令期限交纳应交税款;在期限内发现交税人有显着的搬运、藏匿其应交税的产品、货品以及其他产业或许应交税的收入的痕迹的,税务机关能够责成交税人供给交税担保。假如交税人不能供给交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同意,税务机关能够采纳税收保全办法。交税人、扣缴责任人在规则期限内仍未交交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同意,税务机关能够书面通知交税人开户银行或许其他金融组织从其暂停付出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许拍卖所扣押、查封的产品、货品或许其他产业,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核算扣押、查封的产品、货品或其他产业价值的办法:
(1)扣押、查封产品、货品时,以当地当日商场最低收买价核算。
(2)扣押、查封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时,依照国家专营组织发布的收买价核算。
(3)扣押、查封不动产时,按当地的产业评价组织评价的价值核算。
税务机关按上述办法确认应扣押、查封的产品、货品或许其他产业的数量时,还应当包含在扣押、查封、保管。拍卖等过程中所发作的费用。对拍卖收人超越应抵缴税款、滞纳金和保管、拍卖费用的部分,在扣除应缴税收罚款后的剩下部分,税务机关应当退还给当事人;对缺乏抵缴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补征。税务机关将扣押、查封的产品、货品或许其他产业变价抵缴税款时,应当交由依法建立的拍卖组织拍卖或许由商业企业按商场价格收买。国家制止自在生意的物品,应当交由有关单位依照国家规则的价格收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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