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破产的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6 23:58请求破产的条件
一、破产才能的概念
破产才能这一概念源于德国的破产法理论,是指有破产原因的债款人具有的可以依破产程序进行债款清偿的法令资历。综观各国破产立法现状,关于破产才能的规则主要有三种方式,即商人破产主义、一般人破产主义和折衷破产主义。商人破产主义是指仅有商人(包含商天然人、商合伙和商法人)才具有破产资历,其他人不能被宣告破产,其以1807年《法国商法典》为代表,比利时、意大利等国相继效法;一般破产主义则是指破产法关于商人及一般人均得适用,其为德国、日本、英美法系等国家选用;折衷破产主义是指商人和非商人均具有破产才能,仅仅商人适用的破产程序与非商人适用的破产程序不同,西班牙、丹麦、挪威等国采此立法。从我国现在破产法的规则来看,仅赋予了具有法人资历的企业的破产才能,而扫除了其他民事主体的破产才能,这与各国的立法存在较大不同,对此,学者以为应扩展破产法的适用范围,赋予天然人和合伙安排以破产才能。从现在没有经过的《破产法(草案)》来看,其赋予了天然人和合伙的破产法令资历。
(一)法人的破产才能
无疑地,法人应当具有破产才能,民法上法人准则的树立便是为了削减出资人的出资危险,当法人不能偿还本身债款时,只能经过破产免责。从各国破产立法来看,无论是商人破产主义、一般人破产主义或是折衷破产主义立法,均赋予法人破产才能,而我国现行破产法令准则则也供认法人具有破产才能。但在法人破产才能的立法上,各国往往又对几种法人的破产才能作了约束或扫除。包含:(1)公法人破产才能的扫除;(2)公益法人和特种职业企业法人破产才能的约束或扫除。如美国破产法规则,保险公司、银行、信任、证券交易、铁路交通、邮政通讯等职业的法人不具有破产才能,对它们的资不抵债事情,由专门的成文法予以调整。
(二)天然人、合伙的破产才能
天然人、合伙是否有破产才能的问题,各国立法各有不同,选用商人破产主义立法的国家,只供认以盈利为意图的商人具有破产才能,答应商人经过破产来革除本身的偿债责任,商人不只包含商法人,也包含商天然人和商合伙安排。而选用一般人破产主义和折衷破产主义立法的国家,还供认天然人具有破产才能,答应其经过破产免责。从各国立法来看,赋予天然人破产才能是一种趋势,法国也在1967年的破产法修订中抛弃了商人破产主义,改为一般破产主义。但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关于天然人破产才能的有无,笔者以为应采纳商人破产主义立法。其理由及内容有如下几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