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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罪的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30 19:29
合法行为与凌辱行为的边界
要划清合理的舆论监督与文字凌辱的边界;划清合理的文字创造与贬损品格、损坏声誉的边界;划清当事人所在单位依职权对个人的政绩、道德等所作的查核、点评、检查行为与凌辱的行为边界;划清经过合理、合法的途径向有关部门反映、告发、揭露不道德行为、违法行为直到违法行为与凌辱行为的边界;划清出于好心的批判,包含对国家工作人员和各级领导批判行为,同歹意的凌辱行为的边界,等等。
民事侵权凌辱行为与凌辱罪的边界
二者的差异是:
(1)行为的严峻程度不同。构成凌辱罪的有必要是“情节严峻”的行为;民事侵权的凌辱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试行)》第140条第1款规则,仅限于“形成必定影响”的凌辱行为。
(2)行为的目标不同。凌辱罪的目标只能是自然人;而民事侵权凌辱行为的目标可能为法人。《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则“法人享有声誉权”:“制止用凌辱、诋毁等办法危害公民、法人的声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试行)》第140条第2款规则:“以书面、口头方式诋毁、诋毁别人声誉,给法人形成危害的,应当认定为危害别人声誉权的行为。”凌辱法人的声誉能够构成民事侵权行为,而不构成凌辱罪。
(3)对行为人片面差错的要求不同。凌辱罪的行为人片面上有必要是直接成心:而民事凌辱侵权的行为人片面上有成心,也有差错。即民事侵权行为人只需有差错,并在客观上形成了对别人品格、声誉的危害,就应承当声誉侵权的法律责任。
一般凌辱违法行为与凌辱罪的边界
凌辱别人的行为,只要到达情节严峻的,才以违法论处。一般凌辱行为,情节细微的,不以违法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分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则:“公开凌辱别人或许捏造事实诋毁别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许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能够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罪与强制猥亵、凌辱妇女罪的边界
本罪与强制猥亵、凌辱妇女罪的边界
当行为人选用公开强行扒妇女的衣服、对妇女身体进行某些动作性猥亵、凌辱时,对行为人是定凌辱罪仍是强制猥亵、凌辱妇女罪,容易发生混杂。差异两者的要害,在于行为人的片面意图和动机。凌辱罪中的凌辱妇女,行为人意图在于损坏妇女的声誉,降低其品格,动机多出于私愤报复、宣泄不满,这一点与凌辱其别人(男性)、其他凌辱行为(如以大字报进行凌辱)没有什么差异;而猥亵、凌辱妇女行为,行为人意图在于寻求下流无耻的精力影响,满意行为人的变形性欲。别的,凌辱妇女罪在有些场合,行为人凌辱的目标即妇女具有不特定性,而凌辱罪的目标只能是特定的。
凌辱罪中一罪与数罪的边界
凌辱罪能够以暴力办法施行。这儿的暴力仅仅是指行为人为使别人品格尊严及声誉遭到危害而采纳的强制手段,不包含对被害人的成心杀伤行为。假如行为人在凌辱别人过程中成心损伤被害人乃至杀戮被害人的,应以成心损伤罪或成心杀人罪对行为人科罪处分,不应对行为人以凌辱罪和成心损伤罪、成心杀人罪实践数罪并罚。但假如是行为人在凌辱别人过程中,第三人予以阻挠,行为人为扫除阻止而将第三人损伤或杀戮的,则应对行为人实施数罪并罚。
凌辱罪与优待部下罪的差异
(1)、优待部下罪危害的客体是官兵一致的上下级联系和部下的人身权利,而凌辱罪危害的客体是公民的品格和声誉权。
(2)、优待部下罪的优待行为是直接糟蹋、糟蹋部下的肉体和精力,并因此而致人重伤或许形成其他严峻后果,而凌辱罪的凌辱行为是直接危害部下的品格和声誉,但并不要求有必要形成严峻后果。
(3)、优待部下罪的行为人是有权指挥别人的人,他与被害人之间有隶居联系,归于武士违背责任罪中的特别主体,而凌辱罪的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没有特别联系,居于一般主体。
(4)、优待部下罪是差错违法,而凌辱罪是成心违法。对这类案子在科罪时,假如契合优待部下罪的构成要件的,应定优待部下罪,而将凌辱行为作为从重处分的情节;假如不契合优待部下罪的构成要件而契合凌辱罪的构成要件的,则应定凌辱罪,而将优待行为作为从重处分的情节。单纯凌辱部下品格和声誉的行为,只能定凌辱罪而不能定优待部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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