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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遗嘱效力认定比普通遗嘱更严格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5 00:46
孙先生的父亲因病逝世,由于时刻匆促,并没有留下书面遗言,只是在逝世前在子女探病的时分,口头说明晰自己身后产业应当怎么分配。
请问,这种状况下的口头遗言有没有用能呢?
答:口头遗言建立有必要满意以下条件:1.遗言人没有立下其他方法的遗言或遗赠协议;2.遗言人处于危机的状况,无法以其他方法立下遗言;3.需求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假如口头遗言满意上述条件,那么应当视为有用,遗产的分配天然要依照该遗言进行。需求留意的是,当立遗言人的危机免除后,口头遗言也会主动失掉其效能。
遗言有必要是具有遗言才能之人所为,契合法定要式者,才是一个在法令上有用的遗言。得为遗言的才能称为遗言才能。在香港,遗言的缔结需求有至少两位非受益人担任见证人,遗言才具有法令效能。一般来说,这两位见证人的其间一位会由帮忙缔结遗言的律师楼合伙人担任,而另一人则由前述律师所约请的同业(一般由附近律师楼的合伙人,但不能选用同一律师楼的其他合伙人)担任。
有用要件
遗言的有用要件包含方法要件和本质要件。遗言有用的方法要件,是指遗言的方法赞同法令的规则。遗言的方法若不契合法令的要求,也就不能有用。这儿所说的遗言有用要件,仅指遗言有用的本质要件。
一、遗言人须有遗言才能
遗言才能是指天然人依法享有的建立遗言,以依法自在处置其产业的行为才能。遗言为民事行为,建立人有必要有相应的民事行为才能。依我国现行法规则,只要彻底民事行为才能人,才有建立遗言的行为才能即遗言才能,不具有彻底民事行为才能的人不具有遗言才能。因而,遗言人须为彻底民事行为才能人。根据我国《继承法》第22条的规则,无行为才能人或许约束行为才能人所立的遗言无效。遗言人是否具有遗言才能,以遗言建立时为准。在建立遗言时,遗言人有遗言才能的,这以后虽损失遗言才能,遗言也不因而失掉效能。反之亦然。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41条中明确规则:“遗言人立遗言时有必要有行为才能。无行为才能人所立的遗言,即便自己后来有了行为才能,仍属无效遗言。遗言人立遗言时有行为才能,后来损失了行为才能,不影响遗言的效能。”
二、遗言须是遗言人的实在意思表明
遗言有必要是遗言人处置其产业的实在的意思表明,由于意思表明实在是民事行为有用的必要条件。遗言是否为遗言人的实在意思表明,原则上应以遗言人最后于遗言中作出的意思表明为准。受钳制、诈骗所立的遗言无效;假造的遗言无效;遗言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三、遗言不得撤销缺少劳动才能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我国《继承法》第19条规则,遗言应当对缺少劳动才能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存必要的遗产比例。这一规则归于强行性规则,遗言撤销缺少劳动才能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的,不能有用。遗言人未保存缺少劳动才能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比例,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下的部分,才可参照遗言确认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少劳动才能又没有生活来源,应依照遗言收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状况确认。
四、遗言中所处置的产业须为遗言人的个人产业
遗言既是遗言人处置其个人产业的民事行为,就只能就遗言人个人的合法产业作出处置。遗言人以遗言处置了归于国家、团体或许别人一切的产业的,遗言的该部分内容,应确定无效。
五、遗言须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民事行为无效。遗言若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或许其内容违背社会公德,则也不能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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