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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规定的不足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2 02:02
破产费用是进行破产程序所有必要付出的费用。依据企业破产法第41条的规则,破产费用有三项:
(1)破产案子的诉讼费用;
(2)办理、变价和分配债款人产业的费用;
(3)破产办理人履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接下来就由听讼网的小编来为我们详细的介绍一下。
第(1)项破产案子的诉讼费用按国家统一规则的规范付出,与破产办理人的主观努力没有联系。但后两项费用数额的多少并非固定不变的,与破产办理人的主观努力程度有很大联系。依据《企业破产法》第43条的规则,破产费用由债款人的产业随时清偿。从表面上看,破产费用是用债款人的产业归还,实践上是用债权人的产业归还,由于债款人的产业最终是要向债权人分配的。已然这些费用(诉讼费用在外)是用债权人的产业付出,债权人当然有权参与洽谈决议其详细数额。但依据《企业破产法》第61条的规则,债权人会议只要检查权而无决议权、改变权,债权人作为出钱者,对出钱的数额却没有决议权,这显着不合理,极易危害债权人的利益。
共益债款是指破产程序中为整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由债款人产业及其办理人而发生的债款。《企业破产法》第42条规则了六项共益债款,这些共益债款由破产产业清偿。这些规则基本上是合理的,但其间第5项规则的是“办理人或许相关人员履行职务致人危害所发生的债款”,小编以为不该将其规则为共益债款。由于依据《企业破产法》第24条的规则,办理人有两种:一是单位担任办理人,一是个人担任办理人。如果是单位担任办理人,则实践的破产办理工作由其工作人员担任,该工作人员的行为归于其所在单位的职务行为,其在执业过程中致人危害所发生的债款,应由所在单位补偿;如果是个人担任办理人,法律规则其应当参与执业职责保险,其在执业过程中致人危害所发生的债款,应由保险公司补偿。因而,企业破产法将办理人或许相关人员履行职务致人危害所发生的债款规则为共益债款,由破产企业承当补偿职责,是不合理的,这样必定削减破产产业的数额,然后危害债权人的利益。
以上便是由听讼网的小编为我们收拾的破产费用与共益债款的规则存在缺乏的一些相关关键,期望能给我们带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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