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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价值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3 08:40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则:“离婚时,夫妻的共同产业由两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依据产业的详细情况,照料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准则判定”。对夫妻共同产业,准则上应平等切割,分给一方一切的产业,一方应给另一方相当于产业一半的价值补偿。可见,产业价值确实定是产业处理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解说(二)》第二十条规则:“两边对夫妻共同产业中的房子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景象别离处理:(一)两边均建议房子一切权而且赞同竞价获得的,应当允许;(二)一方建议房子一切权的,由评价组织按市场价格对房子作出评价,获得房子一切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两边均不建议房子一切权的,依据当事人的请求拍卖房子,就所得价款进行切割”。离婚案子中,切割的产业包含动产、不动产和无形产业(如知识产权收益),两边对产业价值有争议的,应区别产业的品种区别景象处理。详细可参照上述司法解说的规则,灵敏采纳洽谈、竞价、作价、评价、拍卖等方式确认和处理产业,处理产业时应遵循照料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准则以及照料无过错方准则,判定因案而异,不是有必要托付中介组织评价产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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