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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劳动者可以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6 12:26
《劳作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则“劳作者免除劳作合同,应当提早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告诉用人单位。”
《劳作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则劳作者提早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告诉用人单位,能够免除劳作合同。劳作者在试用期内提早三日告诉用人单位,能够免除劳作合同。”
《劳作合同法》第37条是关于劳作者预告免除的规则。所谓预告免除,是指无需获得对方赞同,劳作者只需依照法令规则预先告诉用人单位就能够单方面免除劳作合同。
从有关条文的规则来看,与《劳作法》有关规则相比较,有以下几点不同:
《劳作合同法》是以劳作者享有权力的视点来规则的,它清晰了劳作者提早30天告诉用人单位免除劳作合同是劳作者享有的一项权力。而《劳作法》的规则则是从劳作者应实行责任视点来规则的,它着重劳作者提早免除劳作合同应当实行的责任。但要留意的是,劳作者行使预告免除的权力遭到以下两个条件的束缚:
一是有必要提早30天预告,即提早30天向用人单位提出辞去职务或免除劳作合同的陈述;
二是预告有必要采纳书面形式。
清晰了在试用期间,劳作者提早3天告诉用人单位,能够单方面免除劳作合同。劳作者预告免除劳作合同是《劳作法》第3条所规则的劳作者享有的基本权力——劳作者挑选工作的权力的表现,即劳作者工作自在权力的表现,该权力不受劳作合同期限束缚,因而,劳作者在劳作合同期限届满前享有提早免除劳作合同权力。但劳作者提早免除劳作合同必定给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带来影响,乃至带来危害,为此,《劳作法》和《劳作合同法》对劳作者该权力行使加以了约束,即要求劳作者提早30天以书面形式告诉用人单位,以便用人单位能够有满足时刻组织人员代替辞去职务的劳作者,尽可能下降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防止带来丢失。但试用期间是用人单位与劳作者两边彼此磨合时期,法令答应两边在试用期彼此进行调查和挑选,任何一方觉得对方不适合自己,都能够免除劳作合同。所以,试用期内,劳作者能够随时免除劳作合同。与《劳作法》有所不同的是,《劳作合同法》把试用期劳作者提早免除劳作合同是作为预告免除的一种特殊情况来规则的,而《劳作法》则是作为劳作者即时免除的一个原因。实际上,《劳作法》规则的劳作者即时免除劳作合同景象多是用人单位存有违法或违约行为情况下,劳作者享有的一项救助权力,而试用期免除劳作合同,则与用人单位违法或违约无关,因而,将其作为预告免除例外来规则,在分类上更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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