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如何执行会计制度的复函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3 00:07
发布部分: 财政部发布文号:河南省财政厅:你厅1993年7月1日发来“关于进一步清晰外商投资企业怎么履行会计制度的请示”函,要求对我部最近印发的(93)财会字第27号文附发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履行新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则》(以下简称“27号文”)作进一步解说。现就“27号文”中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一、外商投资企业应和其他企业相同,自本年7月1日起履行1992年11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在详细会计核算上,除“27号文”中榜首至六条按文中规则处理外,其他会计核算办法仍履行《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二、《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发布之后,又连续印发了《外商投资工业企业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和《外商投资旅行企业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但未印发其他类型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27号文”中第七、八、九条规则是指关于未印发职业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房地产、租借及其他金融、商品流通等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能够就其职业特色部分对比相应职业的分职业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项目,其余部分以及会计核算的准则和政策仍按《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履行。三、除工业、旅行及“27号文”第七、八、九条所涉职业外,其他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也可对比“27号文”第七、八、九条的准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