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性利益是否应作为盗窃抢劫犯罪对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8 01:49
实践中呈现了为不付出欠款而将欠条盗走或劫走撕毁,形成权力人无法建议权力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五章“侵略产业罪”所涉盗、抢、骗违法目标,除刑法第265条外,均直接限定为“资产”,并未提及“产业性利益”。那么,并非什物和金钱的“产业性利益”或其凭据是否能够作为偷盗、掠夺违法(下称盗抢违法)的目标?
不能作为违法目标的三个知道
产业性利益之所以难以作为盗抢违法目标,首要源于三方面的知道。
产业的概念在演化,现代社会对产业的衡量,已由对什物的占有让坐落主体实践享有利益的多寡。相应地,资产的含义和规模也在改变。在传统观念下,因为产业性利益的不确定性,将其归入侵略产业罪目标难以消解罪刑法定的忌讳。
对某些产业性利益,刑法维护手法具有多样性。如信息产业、常识产业、金融衍生品产业,其刑法维护手法并不依赖于传统的盗抢违法规则。刑法不将其归入盗抢违法目标,也是正常的。
对立法先例的惯性“吸取”。因为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等刑法相应章节中将“资产”与“产业性利益”区别对待,一般不把“产业性利益”看作盗抢违法的目标,刑法学界很多人由此以为我国刑法的立法精力也应如此。
归入偷盗掠夺违法目标的理由
笔者以为,我国刑法应当把产业性利益作为偷盗掠夺违法目标。资产分狭义资产和广义资产,产业性利益归于广义资产。罗马法曾把资产分为有体物与无体物,无体物中就包含着债款等产业性利益。现在,咱们能够更科学地把资产分为什物与表征物。表征物的首要功能便是对产业性利益的标明和提醒。这种区别有利于咱们知道区别狭义资产和广义资产的含义。而且,从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看,侵略产业罪目标规模早已不限于什物,现已向表征物或产业性利益拓宽。
刑法典中的资产规模突破了什物之限。例如,刑法第210条规则:“偷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许能够用于骗得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按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偷盗罪)的规则科罪处分。”
司法解释中的资产规模突破了什物之限。例如,最高人民法院(2000)刑他字第(9)号批复以为,被告人以暴力、钳制手法强行夺回欠款凭据,并让债款人在被告人已写好的收条上签字的行为,契合掠夺罪的特征,应以掠夺罪科罪处分。
司法实践中的资产规模突破了什物之限。例如,2002年浙江省有关部门规则:债款人以消除债款为意图,掠夺、偷盗、欺诈、争夺合法、有用的欠据、欠条等告贷凭据,而且该告贷凭据是承认债款债款联系存在的仅有证明的,能够掠夺罪、偷盗罪、欺诈罪、争夺罪论处。
刑法理论界越来越趋向于将产业性利益作为侵略产业罪的目标。清华大学教授张明楷在其《刑法学》(第四版)中以为:“产业性利益具有产业价值,乃至能够转化为现金或其他资产,因而是值得维护的重要利益,将其作为偷盗、欺诈等罪的目标,具有实际的稳当性。”
不能作为偷盗掠夺违法目标的产业性利益
因为产业性利益的规模非常广泛,有些产业性利益不能成为偷盗掠夺违法的目标,应该予以除掉。详细品种有:
无价格的产业性利益。一些个人视为瑰宝的相片、函件等纪念品、珍藏品,虽能满意其需要与愿望,但因在商场上不具有相应较高的经济价值,不宜作为盗抢违法目标。
不可控的产业性利益。一些专家、演员、高科技人员在公共场合或公共网络空间发出出去的具有很高商场价值的科技、经济、艺术、文明等信息材料,因缺少办理或许性,不能作为盗抢违法的目标。
无丢失的产业性利益。一些失主手上有备份的技术材料、信息材料等,即便遭盗抢,因失主无丢失或丢失无法核算,不宜作为盗抢违法的目标。
一些无民事权力主体的公共文字、言语、常识、信息等,由其本身特性所决议,也不能作为盗抢违法的目标。
作为盗抢目标的产业性利益应当是有主的、有价的、可控的,遭盗抢后遭到实质性产业丢失。当然,有些产业性利益被盗抢时,不构成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略产业罪”。例如,刑法第三章第七节所指商标、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刑法第384条所指公款使用权等,国家根据其他法益的维护,而将这些产业性利益作为特别罪名的违法目标,按侵略产业罪以外的相关罪名科罪。即便是刑法分则第五章之罪,也不一定按偷盗罪、掠夺罪处理。例如,公私产业性利益遭受哄抢时,有或许按聚众哄抢罪处理。
不能作为违法目标的三个知道
产业性利益之所以难以作为盗抢违法目标,首要源于三方面的知道。
产业的概念在演化,现代社会对产业的衡量,已由对什物的占有让坐落主体实践享有利益的多寡。相应地,资产的含义和规模也在改变。在传统观念下,因为产业性利益的不确定性,将其归入侵略产业罪目标难以消解罪刑法定的忌讳。
对某些产业性利益,刑法维护手法具有多样性。如信息产业、常识产业、金融衍生品产业,其刑法维护手法并不依赖于传统的盗抢违法规则。刑法不将其归入盗抢违法目标,也是正常的。
对立法先例的惯性“吸取”。因为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等刑法相应章节中将“资产”与“产业性利益”区别对待,一般不把“产业性利益”看作盗抢违法的目标,刑法学界很多人由此以为我国刑法的立法精力也应如此。
归入偷盗掠夺违法目标的理由
笔者以为,我国刑法应当把产业性利益作为偷盗掠夺违法目标。资产分狭义资产和广义资产,产业性利益归于广义资产。罗马法曾把资产分为有体物与无体物,无体物中就包含着债款等产业性利益。现在,咱们能够更科学地把资产分为什物与表征物。表征物的首要功能便是对产业性利益的标明和提醒。这种区别有利于咱们知道区别狭义资产和广义资产的含义。而且,从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看,侵略产业罪目标规模早已不限于什物,现已向表征物或产业性利益拓宽。
刑法典中的资产规模突破了什物之限。例如,刑法第210条规则:“偷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许能够用于骗得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按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偷盗罪)的规则科罪处分。”
司法解释中的资产规模突破了什物之限。例如,最高人民法院(2000)刑他字第(9)号批复以为,被告人以暴力、钳制手法强行夺回欠款凭据,并让债款人在被告人已写好的收条上签字的行为,契合掠夺罪的特征,应以掠夺罪科罪处分。
司法实践中的资产规模突破了什物之限。例如,2002年浙江省有关部门规则:债款人以消除债款为意图,掠夺、偷盗、欺诈、争夺合法、有用的欠据、欠条等告贷凭据,而且该告贷凭据是承认债款债款联系存在的仅有证明的,能够掠夺罪、偷盗罪、欺诈罪、争夺罪论处。
刑法理论界越来越趋向于将产业性利益作为侵略产业罪的目标。清华大学教授张明楷在其《刑法学》(第四版)中以为:“产业性利益具有产业价值,乃至能够转化为现金或其他资产,因而是值得维护的重要利益,将其作为偷盗、欺诈等罪的目标,具有实际的稳当性。”
不能作为偷盗掠夺违法目标的产业性利益
因为产业性利益的规模非常广泛,有些产业性利益不能成为偷盗掠夺违法的目标,应该予以除掉。详细品种有:
无价格的产业性利益。一些个人视为瑰宝的相片、函件等纪念品、珍藏品,虽能满意其需要与愿望,但因在商场上不具有相应较高的经济价值,不宜作为盗抢违法目标。
不可控的产业性利益。一些专家、演员、高科技人员在公共场合或公共网络空间发出出去的具有很高商场价值的科技、经济、艺术、文明等信息材料,因缺少办理或许性,不能作为盗抢违法的目标。
无丢失的产业性利益。一些失主手上有备份的技术材料、信息材料等,即便遭盗抢,因失主无丢失或丢失无法核算,不宜作为盗抢违法的目标。
一些无民事权力主体的公共文字、言语、常识、信息等,由其本身特性所决议,也不能作为盗抢违法的目标。
作为盗抢目标的产业性利益应当是有主的、有价的、可控的,遭盗抢后遭到实质性产业丢失。当然,有些产业性利益被盗抢时,不构成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略产业罪”。例如,刑法第三章第七节所指商标、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刑法第384条所指公款使用权等,国家根据其他法益的维护,而将这些产业性利益作为特别罪名的违法目标,按侵略产业罪以外的相关罪名科罪。即便是刑法分则第五章之罪,也不一定按偷盗罪、掠夺罪处理。例如,公私产业性利益遭受哄抢时,有或许按聚众哄抢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