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死亡赔偿金不能按遗产分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9 07:58近来,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对一原因逝世补偿金引发的财产胶葛作出一审判定,法院确定切割逝世补偿金应当充分考虑补偿权利人与死者经济上的依靠联系,而不能适用遗产分配原则或许由整体补偿权利人均匀共享。
法院审理查明,死者刘小勇是原告刘显才、林洪春婚生子、被告史德兰之夫、被告刘安志之父。2005年6月28日,刘小勇驾驭川ACR373一般二轮摩托车由金堂县清江镇往荣丰村方向行进的上班途中,行至荣丰村19组到22组之间路段,与相向行进的由陈富华驾驭的川F31757一般卡车相碰,刘小勇受伤后抢救无效逝世。
经金堂县人民法院(2006)金堂民初字第552号民事判定书判定:陈富华补偿丧葬费3515.75元(已自愿实践付出7200元)、逝世补偿金77099元、被告刘安志生活费6371.10元、原告刘显才生活费12742元、原告林洪春生活费16989元,算计11.67万余元。
判定收效后,经金堂县人民法院立案履行,原告刘显才、林洪春、被告史德兰、刘安志与陈华富达到履行宽和协议,陈华富补偿原告刘显才、林洪春、被告史德兰、刘安志丢失4万元。
2007年10月16日,经有关部门处理,因刘小勇逝世,成都康能水电有限责任公司给原告刘显才、林洪春、被告史德兰、刘安志工伤逝世补助金2.1万元、丧葬补助费120元,计21120元。
原告刘显才、林洪春、被告史德兰、刘安志,共取得补偿款61120元。后,原告刘显才、林洪春、被告史德兰、刘安志为上述金钱各自应得的比例发作胶葛。
法院另查明,原告刘显才、林洪春除刘小勇外,还有一子刘明希,原告刘显才、林洪春曾与刘小勇、刘明希达到奉养协议,由刘小勇奉养刘显才,刘明希奉养林洪春。
法院作出判定,原告刘显才、林洪春和被告史德兰、刘安志因刘小勇逝世一起取得补偿款61120元,其间,10827.30元归于原告林洪春一切,18975.90元归于原告刘显才一切,14592.90元归于被告史德兰一切,16723.90元归于被告刘安志一切。
据悉,一审判定后,当事人没有提出上诉,判定已收效。
当事人说 原告:按继承法均匀切割 被告:应留出孩子生活费
原告刘显才、林洪春诉称,二原告之子刘小勇因交通事故于2005年6月28日逝世。2006年6月20日经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判定,又经金堂县人民法院履行,取得补偿款4万元,经金堂劳作和社会保障局给付工伤补助金2.1万元、丧葬费120元,算计61120元,因被告史德兰阻挠,原告方未能收取应取得的补偿款。恳求依照继承法的规则均匀切割611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