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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例解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5 06:39
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是指没有权力进行金融事务的个人或集体,采用某些手法吸收大众资金的行为。证券公司具有合法的托付出资办理等金融事务的资质,那么证券公司在从事哪些行为活动时会被确定是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的行为呢?
证券公司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事例解析
【扼要案情】
被告公司:上海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
被告人 :吴某某,男,系上海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 :郑某,男,系上海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
被告人 :汪某某,男,系上海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物办理部总经理。
辩解律师承受被告郑某家族的托付,为被告进行罪轻辩解。
上海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2006年1月在上海市建立,具有受托出资办理等事务的资质。2006年11月,郑某、汪某某为完结吴某某提出以保本和付出高于银行同期利率数倍利息展开受托出资办理事务的办法吸收大众资金6亿元的目标,先后拟定详细规矩,拟制合同格局文本,屡次举行负责人会议。以这种办法吸收大众资金……
2007年1月至2007年7月间,上海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许诺保本和付出4%至11%利息的办法别离与31家单位和47名个人签定《财物办理托付协议书》合同,吸收资金合计9.1亿余元。上海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将吸收的资金悉数用于购买股票和国债、付出本息、展开其他事务等。至2007年7月21日案发时,上海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客户帐户上的资金余额仅为5000万余元,证券市值仅为3.1亿余元,且尚有6亿余元未向客户兑付。
【辩解律师辩解定见】
1、首要有必要严厉差异集资欺诈罪和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罪的差异:共性都是向不特定的人集资;但集资欺诈是不合法占有为意图,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罪仅仅想低息揽储,高息放贷。所以,本案尽管形成的丢失巨大(3个多亿),但郑某的违法定性应当是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罪,而不是集资欺诈罪。
2、关于违法数额的确定,因为证券公司采用了实践向客户吸收的资金少于合同约好的金额,缺乏部分以证券公司许诺保本付息的固定收益作为客户已交纳的金额直接冲抵的办法,所以专业刑事辩解律师以为肯定不能简略地说:证券公司给予客户保本付息的固定收益只需包含在其依合同约好向客户吸存的金额中,就可以确定。而应当以证券公司实践收取客户享有所有权的资金确定。
【案子审理成果】
法院采用了专业刑事辩解律师的辩解定见,判定:被告单位上海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构成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罪。被告人郑某、汪某某、吴某某承当上海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单位违法中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据此判处被告单位上海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被告人郑某和汪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辩解律师案子分析】
证券公司以保本付息许诺不合法吸收存款的违法数额应以实践收取客户享有所有权的自有资金确定
专业刑事辩解律师以为,证券公司以保本付息许诺的所谓受托出资办理名义吸收存款,构成违法的金额应以实践收取客户享有所有权的自有资金确定为妥。
理由之一,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签定的含有保本付息许诺的所谓财物办理协议书,显着违反了国家强制性法令的规则,从民事法令视点来看,该协议的签定不契合法令规则,属无效合同,无效合同自始不发生法令效力,合同两边据此所获得的产业应予返还。所以,证券公司给予客户保本付息的资金权属没有发生本质改变,证券公司以其付出保本付息的固定收益作为客户交存的资金,等于是证券公司向自己“吸收”资金,这不契合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罪应向不特定大众吸存的违法特征。
理由之二,从刑事法令视点而言,关于因违法导致证券公司丢失的悉数产业有必要予以追缴并返还证券公司。倘若将证券公司给予客户保本付息的固定收益也作为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罪金额确定的话,无疑在法令上承认了该财物原本就属客户应得的合法产业,这是彻底过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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