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的书面效力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2 17:42
电子商务本质上是全球性的,电子合同是电子商务的一个亮点。2004年9月23日,顺天府与联合利华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经过网络签定了一份促销合同,并已进入使用程序。这是我国首份电子合同的面世,标志着我国的电子商务活动现已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一、电子合同的意义合同(Contract),是相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安排之间建立、改动、停止债权债务联系的协议。传统的书面合同是当事人选用文字方法表达协议内容的合同;它在实体法上承认合同的建立和收效,在程序法上作为处理合同纠纷的依据。即便发展到运用电报、电传和传真,当事人也是凭仗从接纳机中得到的通讯记录纸,构成书面文件。
电子合同(ElectronicContract),是以电子方法缔结的合同,主要是指在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为了完结必定意图,经过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等方法签定的清晰彼此权力责任联系的一种电子协议。
了解电子合同,应把握以下几个要害的术语。
1.数据电文(DataMessage),是指经由电子手法、光学手法或相似手法生成、贮存或传递的信息,这些手法包含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
2.电子数据交换(ElectronicDataIn鄄terchange,EDI),是指电子核算机之间运用某种商定规范来规则信息结构的信息电子传输。
3.发端人(Originator),是指可认定是由其或代表其发送或生成该数据电文然后或许予以贮存的人,但不包含作为中间人来处理该数据电文的人。
4.收件人(Addressee),是指发端人意欲由其接纳该数据电文的人,但不包含作为中间人来处理该数据电文的人。
5.中间人(Intermediary),是指就某一特定电文而言,代表另一人发送、接纳或贮藏该数据电文或就该数据电文供给其他服务的人。
6.信息体系(InformationSystem),是指生成、发送、接纳、贮存或用其他方法处理数据电文的一个体系。
二、电子合同的特色从电子合同的性质来看,与传统的合同相比较,具有以下特色。
1.触摸网络化。电子合同当事人经过网络进行电子数据交换和触摸,合同条款经过核算机屏幕显现,合同内容等信息记录在核算机或磁盘等中介载体中,其修正、流转、贮存等进程均在核算机内进行。
2.签约网络化。电子合同的签字盖章现已被电子签名所占有,经过暗码技能收件人便能在网上轻松验证发件人的身份和签名,还能验证出文件的原文在传输进程中有无变化。电子签名是一种簇新的网上签约方法,也是电子商务的典型使用。
3.运作网络化。电子合同是修建在以网络为中心的信息技能基础上的,归于技能和商业范畴彼此浸透和彼此作用的产品,缔结合同的当事人可以互不碰头,两边或多方在网络上运作,合同的洽谈、缔结乃至实行都可以借助于网络完结。
4.坏处网络化。电子数据是以核算机贮存为条件,电子合同一旦操作不妥,可能会抹掉一切数据;电子数据是经过键盘输入、用磁性介质保存,若改动或假造可不留痕迹;电子数据不仅能遭到物理灾祸的要挟,还能遭到核算机病毒等无形灾祸的进犯。
三、电子合同的书面效能在电子商务的无纸化(Paperless)世界中,电子合同的书面效能,并不是简略地把传统合同规范移植到网络买卖中的工作,而是在网络中怎么重建与传统合同法令价值附近的规范。
1.功用平等法功用平等法(functional-equivalent),是对数据电文的法令供认,即契合书面方法功用的东西便可视为书面方法,而不管它是“纸”仍是“电子数据”。现在,从世界立法到各国立法都采纳功用平等法。
2.供认电子合同的法令效能传统纸制书面方法具有的最基本功用,就在于可以较长时刻地保存所载信息以供日后调取查阅。联合国《电子商务演示法》规则,假如一项数据电文所含信息,“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即契合法令对书面方法的要求,具有书面方法的效能。
该法还规则,就合同的缔结而言,除非当事各方还有协议,一项要约以及对要约的许诺均可经过数据电文的手法表明。如运用了一项数据电文来缔结合同,则不得只是以运用了数据电文为理由而否定该合同的有效性或可实行性。
现在,许多国家法令都将电子合同视为与书面合同“功用平等”。我国的《合同法》,也在合同中引入了数据电文方法,然后承认了电子合同的合法性。
3.承认数据电文的“原件”效能传统书面方法的原件,是指初度附着于纸质前言上并在这以后未经改动的信息。联合国《电子商务演示法》规则,契合上述要求的数据电文假如可以可靠地确保所载信息初次以终究方法收效时起,始终保持了完好、未作改动,该数据电文即具有法令规则的原件效能。
而且规则,除加上背书及在一般传递、贮存和显现中所发作的任何变化外,应根据生成信息的意图和参照一切相关状况来鉴定所要求的可靠性规范。这对物权凭据、流转收据、金融买卖和电子合平等具有重要意义。
四、电子合同的时刻效能在电子合同中,很多的商务行为经过网络进行,文件也由核算机生成,如“数字时刻戳”,网络签约的时刻怎么承认,显得至关重要。传统法令上的“收到”,《联合国世界货物出售合同条约》和大陆法国家选用抵达主义,即要约或许诺,均以抵达作为收效的条件之一;而英美法国家则采纳投邮主义,即函件或电报一经宣布当即收效,收效的时刻以投递邮件的邮戳为准。
为处理这一问题,联合国《电子商务演示法》承认宣布数据电文时刻的准则为:除非发端人与收件人还有协议,一项数据电文的宣布时刻以它进入发端人或代表发端人发送数据电文的对操控规模之外的某一信息体系的时刻为准。即数据电文的收到时刻按下述方法承认:如收件人为接纳数据电文而指定了某一体系,以数据电文进入该指定信息体系的时刻为收件时刻;如数据电文发给了收件人的一个信息体系但不是指定的信息体系,则以收件人查找到该数据电文的时刻为收到时刻;如收件人并未指定某一信息体系,则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一信息体系的时刻为收到时刻。
我国《合同法》对合同的收效时刻选用抵达收效准则。《合同法》第16条、第26条对电子合同的抵达时刻特别规则:“选用数据电文方法缔结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体系承受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体系的时刻,视为抵达时刻。”“选用数据电文方法缔结合同的,许诺抵达的时刻适用本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则。”
总归,电子合同的书面效能以及建立的时刻,关于合同当事人的权力和责任、合同的实行、合同争议的统辖、合同使用等法令问题均有严重的影响。
一、电子合同的意义合同(Contract),是相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安排之间建立、改动、停止债权债务联系的协议。传统的书面合同是当事人选用文字方法表达协议内容的合同;它在实体法上承认合同的建立和收效,在程序法上作为处理合同纠纷的依据。即便发展到运用电报、电传和传真,当事人也是凭仗从接纳机中得到的通讯记录纸,构成书面文件。
电子合同(ElectronicContract),是以电子方法缔结的合同,主要是指在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为了完结必定意图,经过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等方法签定的清晰彼此权力责任联系的一种电子协议。
了解电子合同,应把握以下几个要害的术语。
1.数据电文(DataMessage),是指经由电子手法、光学手法或相似手法生成、贮存或传递的信息,这些手法包含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
2.电子数据交换(ElectronicDataIn鄄terchange,EDI),是指电子核算机之间运用某种商定规范来规则信息结构的信息电子传输。
3.发端人(Originator),是指可认定是由其或代表其发送或生成该数据电文然后或许予以贮存的人,但不包含作为中间人来处理该数据电文的人。
4.收件人(Addressee),是指发端人意欲由其接纳该数据电文的人,但不包含作为中间人来处理该数据电文的人。
5.中间人(Intermediary),是指就某一特定电文而言,代表另一人发送、接纳或贮藏该数据电文或就该数据电文供给其他服务的人。
6.信息体系(InformationSystem),是指生成、发送、接纳、贮存或用其他方法处理数据电文的一个体系。
二、电子合同的特色从电子合同的性质来看,与传统的合同相比较,具有以下特色。
1.触摸网络化。电子合同当事人经过网络进行电子数据交换和触摸,合同条款经过核算机屏幕显现,合同内容等信息记录在核算机或磁盘等中介载体中,其修正、流转、贮存等进程均在核算机内进行。
2.签约网络化。电子合同的签字盖章现已被电子签名所占有,经过暗码技能收件人便能在网上轻松验证发件人的身份和签名,还能验证出文件的原文在传输进程中有无变化。电子签名是一种簇新的网上签约方法,也是电子商务的典型使用。
3.运作网络化。电子合同是修建在以网络为中心的信息技能基础上的,归于技能和商业范畴彼此浸透和彼此作用的产品,缔结合同的当事人可以互不碰头,两边或多方在网络上运作,合同的洽谈、缔结乃至实行都可以借助于网络完结。
4.坏处网络化。电子数据是以核算机贮存为条件,电子合同一旦操作不妥,可能会抹掉一切数据;电子数据是经过键盘输入、用磁性介质保存,若改动或假造可不留痕迹;电子数据不仅能遭到物理灾祸的要挟,还能遭到核算机病毒等无形灾祸的进犯。
三、电子合同的书面效能在电子商务的无纸化(Paperless)世界中,电子合同的书面效能,并不是简略地把传统合同规范移植到网络买卖中的工作,而是在网络中怎么重建与传统合同法令价值附近的规范。
1.功用平等法功用平等法(functional-equivalent),是对数据电文的法令供认,即契合书面方法功用的东西便可视为书面方法,而不管它是“纸”仍是“电子数据”。现在,从世界立法到各国立法都采纳功用平等法。
2.供认电子合同的法令效能传统纸制书面方法具有的最基本功用,就在于可以较长时刻地保存所载信息以供日后调取查阅。联合国《电子商务演示法》规则,假如一项数据电文所含信息,“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即契合法令对书面方法的要求,具有书面方法的效能。
该法还规则,就合同的缔结而言,除非当事各方还有协议,一项要约以及对要约的许诺均可经过数据电文的手法表明。如运用了一项数据电文来缔结合同,则不得只是以运用了数据电文为理由而否定该合同的有效性或可实行性。
现在,许多国家法令都将电子合同视为与书面合同“功用平等”。我国的《合同法》,也在合同中引入了数据电文方法,然后承认了电子合同的合法性。
3.承认数据电文的“原件”效能传统书面方法的原件,是指初度附着于纸质前言上并在这以后未经改动的信息。联合国《电子商务演示法》规则,契合上述要求的数据电文假如可以可靠地确保所载信息初次以终究方法收效时起,始终保持了完好、未作改动,该数据电文即具有法令规则的原件效能。
而且规则,除加上背书及在一般传递、贮存和显现中所发作的任何变化外,应根据生成信息的意图和参照一切相关状况来鉴定所要求的可靠性规范。这对物权凭据、流转收据、金融买卖和电子合平等具有重要意义。
四、电子合同的时刻效能在电子合同中,很多的商务行为经过网络进行,文件也由核算机生成,如“数字时刻戳”,网络签约的时刻怎么承认,显得至关重要。传统法令上的“收到”,《联合国世界货物出售合同条约》和大陆法国家选用抵达主义,即要约或许诺,均以抵达作为收效的条件之一;而英美法国家则采纳投邮主义,即函件或电报一经宣布当即收效,收效的时刻以投递邮件的邮戳为准。
为处理这一问题,联合国《电子商务演示法》承认宣布数据电文时刻的准则为:除非发端人与收件人还有协议,一项数据电文的宣布时刻以它进入发端人或代表发端人发送数据电文的对操控规模之外的某一信息体系的时刻为准。即数据电文的收到时刻按下述方法承认:如收件人为接纳数据电文而指定了某一体系,以数据电文进入该指定信息体系的时刻为收件时刻;如数据电文发给了收件人的一个信息体系但不是指定的信息体系,则以收件人查找到该数据电文的时刻为收到时刻;如收件人并未指定某一信息体系,则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一信息体系的时刻为收到时刻。
我国《合同法》对合同的收效时刻选用抵达收效准则。《合同法》第16条、第26条对电子合同的抵达时刻特别规则:“选用数据电文方法缔结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体系承受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体系的时刻,视为抵达时刻。”“选用数据电文方法缔结合同的,许诺抵达的时刻适用本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则。”
总归,电子合同的书面效能以及建立的时刻,关于合同当事人的权力和责任、合同的实行、合同争议的统辖、合同使用等法令问题均有严重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