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间限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4 09:53
医疗事故技能判守时刻约束
1.《医疗事故处理法令》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自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遭到危害之日起1年内,能够向卫生局行政部门提岀医疗事故争议处理请求。
2.《医疗事故处理法令》第三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请求之日起10日内进行查看,作岀是否受理的决议。对契合本法令规则,予以受理,需求进行医疗事故技能断定的,应当自作岀受理决议起5日内将有关资料交由担任医疗事故技能断定作业的医学会安排断定并书面告诉请求人;对不契合本法令规则,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诉请求人并阐明理由。
3.《医疗事故技能断定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能断定之日起5日内,告诉医疗事故争议两边当事人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法令》第二十八条规则提交医疗事故技能断定所需的资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告诉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能断定的资料、书面陈述及辩论。对不契合受理条件的,医学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医学会应阐明理由。
4.《医疗事故技能断定暂行办法》第二十九、三十条 医学会应当在医疗事故技能断定7日前,将判守时刻、地址、要求等书面告诉两边当事人和参与断定的专家。
5.《医疗事故技能断定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 医学会应当自接到两边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能断定的资料、书面陈述及辩论之日起45日内安排并岀具医疗事故技能断定书。
6.《医疗事故技能断定暂行办法》第四十条 任何一方当事人对初次医疗事故技能断定结论不服的,能够自收到初次医疗事故技能断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请求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岀再次断定的请求,或由两边当事人一起托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安排再次断定。
7.《医疗事故处理法令》第三十九条 ……请求再次断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7日内交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地医学会安排再次断定。
医患两边应供给资料内容
患方:
1.患方及患方代理人基本情况(名字、性别、年纪、作业单位、家庭住址、联系电话)。
2.患者在医疗安排的诊治通过。
3.患方以为医疗安排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存在何种问题或失误?存在的问题或失误与其危害结果有何因果关系?
4.在医疗安排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安排供给;没有在医疗安排树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供给。
5.断定事项和要求。
6.请求书末应有患者或患方代理人签名并摁上拇指印。
以上资料均需复印8份。
7.托付人须患者自己或近亲属签定托付书并在托付书上签字并摁上拇指印(1份)。被托付人须有自己证件(身份证、律师证等复印件1份)。
医方:
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载、逝世病例评论记载、疑问病例评论记载、会诊定见、上级医生查房记载等病历资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查验陈述)、医学影像查看资料、特别查看赞同书、手术赞同书、手术及麻醉记载单、病理资料、护理记载等病历资料原件;
3.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则时刻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4.封存保存的输液、打针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什物,或许依法具有查验资历的查验安排对这些物品、什物作出的查验陈述;
5.与医疗事故技能断定有关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均需原件1份,复印件8份。
6.医方代理人需供给法人托付书及个人身份证(或律师证)复印件1份,医方需供给涉事医务人员执业资历证复印件1份。
医疗事故技能断定有关资料封存、尸身尸检、什物保存的规则
有关资料封存、尸身尸检、什物保存的规则
《医疗事故处理法令》第十六条:发作医疗事故争议时,逝世病例评论记载、疑问病例评论记载、上级医生查房记载、会诊定见、病程记载应当在医患两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能够是复印件,由医疗安排保管。
第十七条:疑似输液、输血、打针、药物等引起不良结果的,医患两边应当一起对现场什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什物由医疗安排方保管。需求查验的应当由两边一起指定的、依法具有查验资历的查验安排进行查验,两边无法一起指守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疑似输血引起不良结果,需求对血液进行封存保存的,医疗安排应当告诉供给该血液的采供安排派员参与。
第十八条:患者逝世,医患两边当事人不能确认死因或对死因有贰言的,应当在患者逝世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有尸身冻存条件的,能够延伸至七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赞同并签字。尸检应当由依照国家有关规则获得相应资历的安排和病理解剖专业技能人员进行。承当尸检使命的安排和解剖专业技能人员有进行尸检的职责。
医疗事故争议两边当事人能够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与尸检,也能够委派代表调查尸检进程。回绝或延迟尸检,超越规则时刻,影响对死因断定的,由回绝方或延迟的一方承当职责。
医疗事故技能断定程序
1、医疗纠纷发作后,若要请求医疗事故技能断定,首要有必要去封存病历。封存病历有必要医患两边在场,封存的病历能够是复印件,封存后由医疗安排保管。封存前患方能够要求复印客观病历。
2、疑似输液、输血、打针、药物等引起不良结果,医患两边应当一起对现场什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什物由医疗安排保管。需求查验的应当由两边一起指定的、依法具有查验资历的查验安排进行查验。患者逝世,医患两边当事人不能确认死因或对死因有贰言的,应当在患者逝世48小时内进行尸检,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赞同并签字。
3、请求医疗事故技能断定途径有三个:到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请求(请求陈述一式3份);或医患两边一起向市医学会提出书面请求。人民法院和卫生行政部门以为需求断定的,托付市医学会安排做医疗事故技能断定。
4、市医学会审阅资料后作出受理断定的告诉,并告诉医患两边供给断定需求用有关资料;告诉交纳断定费2500元;告诉医患两边随机抽取断定专家组成员;安排时刻后寄资料给断定专家组成员并告诉专家、医患两边参与断定会。
5、断定会后断定书寄给托付单位、托付人。任何一方当事人对初次断定结论不服的,能够自收到初次医疗事故技能断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请求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断定的请求,或由两边当事人一起托付省医学会安排再次断定。
1.《医疗事故处理法令》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自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遭到危害之日起1年内,能够向卫生局行政部门提岀医疗事故争议处理请求。
2.《医疗事故处理法令》第三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请求之日起10日内进行查看,作岀是否受理的决议。对契合本法令规则,予以受理,需求进行医疗事故技能断定的,应当自作岀受理决议起5日内将有关资料交由担任医疗事故技能断定作业的医学会安排断定并书面告诉请求人;对不契合本法令规则,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诉请求人并阐明理由。
3.《医疗事故技能断定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能断定之日起5日内,告诉医疗事故争议两边当事人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法令》第二十八条规则提交医疗事故技能断定所需的资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告诉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能断定的资料、书面陈述及辩论。对不契合受理条件的,医学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医学会应阐明理由。
4.《医疗事故技能断定暂行办法》第二十九、三十条 医学会应当在医疗事故技能断定7日前,将判守时刻、地址、要求等书面告诉两边当事人和参与断定的专家。
5.《医疗事故技能断定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 医学会应当自接到两边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能断定的资料、书面陈述及辩论之日起45日内安排并岀具医疗事故技能断定书。
6.《医疗事故技能断定暂行办法》第四十条 任何一方当事人对初次医疗事故技能断定结论不服的,能够自收到初次医疗事故技能断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请求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岀再次断定的请求,或由两边当事人一起托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安排再次断定。
7.《医疗事故处理法令》第三十九条 ……请求再次断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7日内交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地医学会安排再次断定。
医患两边应供给资料内容
患方:
1.患方及患方代理人基本情况(名字、性别、年纪、作业单位、家庭住址、联系电话)。
2.患者在医疗安排的诊治通过。
3.患方以为医疗安排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存在何种问题或失误?存在的问题或失误与其危害结果有何因果关系?
4.在医疗安排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安排供给;没有在医疗安排树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供给。
5.断定事项和要求。
6.请求书末应有患者或患方代理人签名并摁上拇指印。
以上资料均需复印8份。
7.托付人须患者自己或近亲属签定托付书并在托付书上签字并摁上拇指印(1份)。被托付人须有自己证件(身份证、律师证等复印件1份)。
医方:
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载、逝世病例评论记载、疑问病例评论记载、会诊定见、上级医生查房记载等病历资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查验陈述)、医学影像查看资料、特别查看赞同书、手术赞同书、手术及麻醉记载单、病理资料、护理记载等病历资料原件;
3.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则时刻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4.封存保存的输液、打针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什物,或许依法具有查验资历的查验安排对这些物品、什物作出的查验陈述;
5.与医疗事故技能断定有关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均需原件1份,复印件8份。
6.医方代理人需供给法人托付书及个人身份证(或律师证)复印件1份,医方需供给涉事医务人员执业资历证复印件1份。
医疗事故技能断定有关资料封存、尸身尸检、什物保存的规则
有关资料封存、尸身尸检、什物保存的规则
《医疗事故处理法令》第十六条:发作医疗事故争议时,逝世病例评论记载、疑问病例评论记载、上级医生查房记载、会诊定见、病程记载应当在医患两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能够是复印件,由医疗安排保管。
第十七条:疑似输液、输血、打针、药物等引起不良结果的,医患两边应当一起对现场什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什物由医疗安排方保管。需求查验的应当由两边一起指定的、依法具有查验资历的查验安排进行查验,两边无法一起指守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疑似输血引起不良结果,需求对血液进行封存保存的,医疗安排应当告诉供给该血液的采供安排派员参与。
第十八条:患者逝世,医患两边当事人不能确认死因或对死因有贰言的,应当在患者逝世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有尸身冻存条件的,能够延伸至七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赞同并签字。尸检应当由依照国家有关规则获得相应资历的安排和病理解剖专业技能人员进行。承当尸检使命的安排和解剖专业技能人员有进行尸检的职责。
医疗事故争议两边当事人能够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与尸检,也能够委派代表调查尸检进程。回绝或延迟尸检,超越规则时刻,影响对死因断定的,由回绝方或延迟的一方承当职责。
医疗事故技能断定程序
1、医疗纠纷发作后,若要请求医疗事故技能断定,首要有必要去封存病历。封存病历有必要医患两边在场,封存的病历能够是复印件,封存后由医疗安排保管。封存前患方能够要求复印客观病历。
2、疑似输液、输血、打针、药物等引起不良结果,医患两边应当一起对现场什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什物由医疗安排保管。需求查验的应当由两边一起指定的、依法具有查验资历的查验安排进行查验。患者逝世,医患两边当事人不能确认死因或对死因有贰言的,应当在患者逝世48小时内进行尸检,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赞同并签字。
3、请求医疗事故技能断定途径有三个:到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请求(请求陈述一式3份);或医患两边一起向市医学会提出书面请求。人民法院和卫生行政部门以为需求断定的,托付市医学会安排做医疗事故技能断定。
4、市医学会审阅资料后作出受理断定的告诉,并告诉医患两边供给断定需求用有关资料;告诉交纳断定费2500元;告诉医患两边随机抽取断定专家组成员;安排时刻后寄资料给断定专家组成员并告诉专家、医患两边参与断定会。
5、断定会后断定书寄给托付单位、托付人。任何一方当事人对初次断定结论不服的,能够自收到初次医疗事故技能断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请求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断定的请求,或由两边当事人一起托付省医学会安排再次断定。